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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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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一“票”否决权


  [咨 询] 我是一名军人,妻子因某种原因提出离婚,但我不想离。请问,法院能判决离婚吗?


  [律师答复]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法律赋予军人一方对于离婚的否决权。一般情况下,非军人要求离婚的,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权。


  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因此,如果你不同意离婚,又无重大过错,法院会根据你的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B:离婚申请的审查与出证程序


  [咨  询]我与丈夫李某均系现役军人,现二人因感情不和,欲申请离婚,问申请离婚的审查与出证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答复] 现役军人离婚的,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2、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3、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C:诉讼管辖原则


  [咨  询]我丈夫是一名军人,我们因感情不和,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不成,我们又不在一地,是在我所在地还是丈夫所在地法院起诉呢?


  [律师答复]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你对照上述原则确定诉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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