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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否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和军人离婚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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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1、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
  2、和军人离婚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吗?
  3、军人离婚到哪个法院?
  4、怎样向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1】军婚=恶梦?

  郭明是一个军人,常年在部队执行任务,耽误了自己的终身大事,三十好几还打光棍,经过同学的介绍,郭明和汪梦认识了,双方很快就陷入了爱河,军人的身份使得汪梦非常敬仰自己的男友,不久,他们就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汪梦成了别人羡慕的军嫂。哪知,结婚后不久,汪梦就觉得自己和丈夫性格不和,生活单调、死板,认为郭明是个工作狂,一天到晚都在部队,根本不关心自己,不懂浪漫,骨子里金钱观念很重,这样的生活维持了几年。最终,汪梦不堪丈夫的种种举动,觉得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合,提出分居,郭明也同意了。就这样,一施就是八年,长时间的分居让汪梦忍无可忍。汪梦向郭明提出离婚,但是郭明坚决反对,汪梦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是被告知,郭明作为军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汪梦提出的离婚诉讼的是不能被支持的。

  【案例2】军婚=枷锁?

  汤晓倩是某外贸公司的业务员,经过熟人的介绍与丈夫柳广(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干部)结婚后,起初感情较好,但由于汤晓倩常去外地出差,柳广趁机与邻居一个年轻女性建立了不正当关系,两人常趁汤晓倩不在家时同居。此事被汤晓倩发现后即向柳广提出离婚要求,柳广顾及颜面和影响拒不同意离婚。汤晓倩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柳广提出:“《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你向法院起诉也没有用。”

  【案例3】高墙内的破碎婚姻

  林某是深圳监狱的服刑人员。妻子阿梅(化名)与林某是自由恋爱结婚的,起初夫妻感情很好。1998年7月的一天,阿梅突然发现林某在偷偷地吸食毒品。2个月后,阿梅生下了儿子小强(化名)。

  2002年4月,林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监狱管教干部的帮助下,林某一直安心改造。就在林某期盼着早日与妻儿团聚的时候,今年6月,林某突然收到了妻子的离婚起诉书。妻子阿梅提出,离婚后要独自抚养孩子。

  经过多方努力,这起特殊的离婚诉讼在监狱进行。诉讼双方对离婚没有太大的疑义,双方分歧的焦点在孩子的抚养权上。

  阿梅认为,孩子长期在父亲身边,对成长不利。,林某则认为,孩子已经在奶奶身边生活了5年,与妈妈完全生疏了,况且妈妈从来都不尽义务。经过法官、律师长达3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林某同意与阿梅离婚,孩子由林某抚养,抚养费由阿梅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案例分析】

  问题1: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

  分析:案例1中,汪梦和丈夫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妻子要求和丈夫离婚,但是在办理的过程中遇到了难题,原因是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军人的特别保护。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们可以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发现,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和一般人的离婚程序有点不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和现役军人离婚需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通俗的说,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权”。这样规定的目的很简单,为了保证军人家庭的稳定,从而进一步保证国家的安全。对于军人配偶的这种离婚请求的限制,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自由,只是限于这些人的地位特殊,法律进行的特别安排。

  但是并不代表任何情况下军人对婚姻都有绝对的主宰权利。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就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军人重大过错”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也就是说,如果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这样的过错,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需得到军人的同意。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在案例1中军人丈夫郭明不存在我们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所以妻了一汪梦要提出离婚,就应该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所以,这个时候仅仅凭借军人一方与自己个性不合这样的理由,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就只能勉强维持,但是,对于非军人一方,确实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事实上就侵犯了非军人一方的婚姻自由的权不利。

  但是,在案例2中,军人丈夫对于法律的理解存在着偏差,柳某作为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他人同居,事实上已经有法律规定的“重大错误”的情形,无论柳某是否同意,妻子汤晓倩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

  问题2:和军人离婚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吗?

  分析: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军人离婚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12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止二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同时,这个规定的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这个是军人离婚中特有的程序,也就是军人离婚除了一般的程序之外,还有军内的调解和出具证明的过程: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个规定适用于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问题。

  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也有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不同意离婚,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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