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关于军婚的规定
1.《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关于军婚的理解与适用
1.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经得军人同意是一般原则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便绝对无法解除。法律在保护军婚的同时还要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鉴于此,《婚姻法》第33条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即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既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2.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等。
上述情形之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法院应当准许离婚,此时无须证得军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指出:“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该意见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军人离婚时,要灵活运用法律,对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及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1.复员费、转业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如何分割
军人退役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员;二是转业,包括计划分配(保留干部身份)和自主择业(不再保留干部身份)两种情况。复员费、专业费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回乡差旅补助费等。
对于其中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军人的配偶任何时候都无权要求分割。
对于其中复员费和转业费等的分割要视婚姻存续时间而定,在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十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在新的婚姻法生效后,此司法解释就作废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复员费和转业费如何分割,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离婚时军人尚未复员或专业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军人尚未转业,军人的配偶是否有权要求分割上述费用呢?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本律师认为,在离婚时由于军人尚未得到复员费或转业费,且不知道具体数额,如果军人的配偶此时主张分割是不切实际的,对军人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否认军人配偶的权利,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军人在退役时必然会得到转业费或复员费的,军人对该部分利益在理论上是享有的,作为军人的配偶在家尽了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义务,如果否定军人配偶要求分割的权利显然是说不过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