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镇信用社主任,一个是现役军人的“军嫂”, 信用社主任却情意绵绵,不断向“军嫂”作“爱的奉献”,并且有了“爱”的结晶,殊不知触犯了法律。近日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该县原某中心镇信用社主任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1998年35岁的汪某与该县良朋镇19岁的漂亮女孩戴某接识,两人萌生感情,双方开始保持着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汪某早已是有妇之夫。2003年2月,戴某经人介绍与现役军人吴军(化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戴某才与汪某中断关系。2004年2月8日(农历正月十八),戴某与吴军按农村风俗在良朋镇举办了结婚典礼,同年3
月26日在北京通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戴某成了现役军人的配偶,汪某一清二楚。就在戴某2至3月蜜月期间,汪某多次找到戴某,仍与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并致戴某怀孕。戴某发现自己怀有汪某的孩子,就在6月从丈夫家搬出,到县城递铺镇租房居住。期间,汪某多次到戴某处看望和留宿。2004年9月,戴某干脆到浙江省龙游县龙游镇北门小区其妹妹的租房居住,这时远在北京的丈夫对妻子的行为已有所怀疑,但始终找不到人。汪某则每二个星期就利用双休日驾车到龙游去探望一次,并与戴某俨然恩爱夫妻同吃同住,周围的邻居都以为他们是一对名正言顺的“俩口子”。汪某特别是在得知戴某所怀小孩是他的情况后,在戴某临产至11月26日在龙游县人民医院产下一女期间,汪某更是频繁到龙游并在医院陪护。案发后,经过DNA鉴定,汪某是戴某所生女儿的生物学父亲的相对亲权概率为99.9999%。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明知戴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并且生育孩子,其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军婚罪。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