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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现役军人起诉离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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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现役军人起诉离婚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保护主要是体现在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上,至于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配偶起诉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其中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则不适用军婚特别保护的规定。

  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发布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均是现役军人而一方要求离婚,应当按照一般的离婚纠纷来处理,此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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