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属办了随军手续,但未就业,没有生活来源。请问: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有何生活补贴?
本网回复如下: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2003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其生活补贴标准规定在第5条,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军队确定的岛屿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