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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军人,复员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军人所得的转业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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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3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符合这一情况,此时的复员费或转业费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反之。结婚时间不满十年的,归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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