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和前妻重修旧好,周先生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她名下,不料两人再次反目,对簿公堂。由于房屋产权变更已生效,近日市中院终审判令周先生限期搬离该房。
6月,周先生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因未能解决分居住房问题,两人仍居住在一起。1年,两人感情出现转机,为挽回婚姻,周先生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王某名下。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再次出现矛盾,王某离家出走。3年,两人鉴于复婚无望,在第三人见证下签订“房屋转送承诺保证书”,同意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女名下,并商定在女成年之前,房屋内一切事务由王某负责。
今年初,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先生迁出房屋,一审获得支持。周先生不服上诉,称该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产权变更是以复婚为条件。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虽然该房曾是周先生的婚前财产,但经产权变更后,房屋权属已改变。将房屋转送女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有效,但由于未作相应的产权变更,所以王某仍是该房产权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周先生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