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协议离婚后,能否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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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夫靳某是个包工头,长年在外有家不归。先前我只认为是因为工作性质所致,今年初才知道他是在外面另有一个家。事情败露以后,靳某破罐破摔,提出给我5万元钱,就此分手,并要求我不再追究他在外非法同居一事。我们就此达成协议后,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我现在后悔了,觉得太便宜了他。我想向法院起诉,要求靳某给我一定的“过错”赔偿,或者再给我多分割一些财产。这样的案件,不知道法院是否受理?
网友朋友:
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可知,当你与靳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问题,当事人是不应该反悔的。如果反悔了,并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最终结果也只能是被驳回。换句话说,只要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出于你的自愿,而是你被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那你就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再说“过错”赔偿问题。因靳某长期在外与人非法同居导致你们夫妇离异,你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对于这项权利,你作为当事人有权主张也有权放弃。从你与靳某所订协议中有“不再追究他在外非法同居一事”这项内容看,你似乎已经放弃了这项权利。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如今你再反过来追索赔偿,估计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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