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
[案情简介]
王成刚(男)于1982年经人介绍与陈晓英(女)相识并恋爱。1984年二人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生一女孩王颖。自1996年起,王成刚染上了赌博恶习,经常彻夜不归,对家务不闻不问,为此夫妻二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日益恶化。19989年6月,陈晓英遂带着女儿和自己的衣物回到娘家。1998年10月,陈晓英经人介绍与张国强相识,并于12月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晓英未办离婚手续,因而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离婚,即协议离婚,或称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离婚是离婚方式的一种,它与法院裁判离婚有着很大的不同。由于协议离婚是在男女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该方式不仅简便易行,而且有利实行离婚自由。鉴于这些优点,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这种离婚方式。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根据此规定,在我国,协议离婚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履行一定的程序,否则,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所谓协议离婚的条件,是指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法定实质条件。主要有两点:
1.离婚必须是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协议必须是在双方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一致,该意思完全是真实的。任何一方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同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办理。
2.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离婚协议必须对离婚后子女归何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得起违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批准并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
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否则该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并旅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是:
1.申请。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5)结婚证。
2.审查。在收到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主要有:(1)审查当事人所证件、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2)审查当事人协议书的内容。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得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解,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瞒和欺骗。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对双方做调解工作。对于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做调解和好工作,促使双方重新考虑离婚问题。对于双方离婚要求一致,但是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未作适当处理或尚有争议的,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调解,协助当事人作出必要的安排。当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调解工作,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自受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1)一方要求离婚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折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只要出现上述纠纷,应依诉讼程序处理。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组织为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在本案中,王成刚与陈晓英的协议离婚不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而无法律效力。在实质要件上,他们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在形式要件上,他们没有到有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协议离婚无效。因而陈晓英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拒绝,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