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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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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普通的一家,妻子突然患了重病,丈夫埋没了良心,“假离婚”成真。

  今年37岁的杜玲是南京某宾馆的服务员。4年前,她嫁给了一个看上去条件还不错的男人——比她大3岁,叫张明,是个公务人员。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两家老人也相处愉快。2009年3月,女儿出生,更为小家庭增添了喜悦。谁也没有料到,2009年11月,两人居然悄悄领了离婚证。

  在后来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张明这样解释: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杜玲主动提出离婚,双方于是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

  之后知道这件事的的妻子却落泪:“我们是假离婚。2009年8月,他听说我父母家平房要拆迁,就跟我谈,说我户口还在娘家,如果离婚的话可以参与分房,我一开始不同意,父母也不让,但他反复做我思想工作,还请拆迁办的人吃饭,我想能多套房也好,就同意了。离婚协议是他起草的,我问抚养费为什么只写200元,他说给高了影响分房子。我对他深信不疑,根本没想到他会抛弃我。”

  亲友们都知道两人假离婚是为了拆迁分房子,张明的同事也知道内情。

  百般挽回无果后,杜玲意识到复婚已无望,于是跟张明谈经济问题,不料张明撂下一句“一切都按协议办”。杜玲自然不肯,那份协议的内容为“夫妻双方没有房产、存款、股票、基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高中毕业”,明眼人一看便知女方吃亏。

  协商无果后,张明索性告到法院,称杜玲离婚后仍强占他的房屋,杜玲的父母也趁他不在家强行入住,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搬出。

  白下法院2010年8月开庭审理此案,杜玲携父母出庭,向法官陈述了离婚的隐情和分手的真实原因。她表示,婚后家中财产均由张明掌握,她没有办法举证,但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现在她带着小孩,又身患疾病不能上班,每个月只能领取500元基本工资,如果搬走生活将无法为继。她要求张明给个“说法”,否则坚决不搬。

  张明未到庭,他的律师声称,双方系自愿离婚,杜玲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随后,杜玲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以女儿的名义状告张明,要求增加抚养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是200元,杜玲认为根本无法维持女儿的生活,要求增加至2000元。

  她调查得知,张明的税前收入是6600余元,而法律规定抚养费宜按工资收入的20%-30%支付。

  张明不同意增加,称200元是双方协议约定的,短短一年就要增加于法无据,而且孩子才1岁多,不存在教育费用,没有增加的必要。

  经过数次庭审,前不久,白下法院对两起诉讼作出了判决。

  法官走访了张明与杜玲共同的朋友,张明的领导和同事,查明,张明与杜玲2009年11月协议离婚,初衷是为了杜玲在拆迁时能分得经济适用房,并非感情不和,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同居关系,直至2010年5月产生矛盾才分开,杜玲一家不存在强占房屋的行为。法官认为,双方虽系假离婚,但婚姻关系已经解体,这是不可逆转的,张明有权收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但是,杜玲在与张明同居期间身患疾病,导致现在收入微薄,而张明系国家公务人员,收入相对稳定,经济条件也更为优渥,判决张明一次性给付杜玲经济帮助5万元。

  抚养费一案,法院审理后认为200元不足以维持孩子生活,判决张明将抚养费增至每月1700元。

  已经证明离婚协议是为假离婚而拟,“形式大于内容”,现在抚养费已调整,杜玲能否推翻“双方无共同财产”的条款,要求分得属于她的财产份额呢?

  法官表示,理论上可以,但操作难度很大。

  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时,女方有权要求撤销相关条款,但必须在协议离婚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杜玲与张明2009年底协议离婚,现已过诉讼时效,无法行使撤销权。

  法律还规定,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起诉要求补充分割。杜玲现在若能证明她跟张明尚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是可以主张的,但问题在于她不能。

  据杜玲介绍,结婚后,张明以欠有外债需要还债为由,从不向她交代收入去向,她也不清楚张明有无存款。双方所住房屋为张明的婚前个人财产。2009年底,张明曾到东莞购房,但那时双方已离婚,并且购房款项由张明父母账户支出,杜玲实在无法主张权利。据了解,杜玲似乎不想再纠缠于此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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