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岁的詹晓帆与前夫于2010年7月协议离婚,并且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离婚时在协议约定上已经写明孩子由前夫抚养。现在,詹晓帆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能否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