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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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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于先生与王女士通过征婚相识。由于两人均是再婚,为慎重起见,他们于2000年6月2日签署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其中针对婚姻中的“忠诚”问题提出了要求,“若一方在婚期内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并要以事实为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进行经济赔偿,作为一方对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的赔偿,双方商定赔偿金额为30万元正(人民币)。”不久,王女士即怀疑于先生和前妻以及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矛盾不断激化,不久于先生提出离婚。王女士以于先生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按协议赔偿30万元违约金。

争议焦点: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未就“忠诚协议”作过任何规定,因此,“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尚存争议。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因此,法院判决于先生赔偿王女士30万元。于先生很快提起了上诉。案件审理拖了几个月后,由于双方均没有必胜把握,最终双方于2002年11月达成庭外和解。于先生同意撤诉,而王女士同意将赔偿额减为20万,双方当场结付清楚。于是,“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定,就使得忠诚协议的有效性在法院系统的认定具有模糊性。

律师建议:

依据新的《婚姻法》,只有过错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会支持。而仅有婚外性行为,且不说取证难度大,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婚姻法对无过错方保护力度有限,是忠诚协议流行的主要原因。但“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至今尚存争议,因此,建议当事人客观看待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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