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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京人员在哪里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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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来京人员在哪里办理离婚手续


  张某在几年前离开家乡来到北京打工,其妻子一直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就在几天前身在北京的他突然受到家乡法院发来的传票。不久前他的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法院要求他出庭参加诉讼。张某听他的朋友说我国的诉讼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张某的妻子应当在张某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而不是在张某家乡的法院提出。张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当地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张某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审理。张某向海淀“148”来电咨询,问他朋友的说法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里讲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以如果是夫妻中一方离开原籍到北京打工的,那么原籍一方希望离婚的,可以直接在原籍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双方都离开原籍外出打工的,一方想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看被告是不是有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有,那么原告可以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可以向自己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张某的情形,由于是张某自己外出打工,其妻子一直在家乡,现在其妻子要提出离婚,是可以在张某家乡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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