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我们在实践中遇有这样一起案件: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对子女及家庭财产也作了处理。数月后,一方再婚,另一方反悔诉至法院,以当时脑简单为由,要求法院对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重新处理。请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根据来信所述,我们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养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为,这种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护。当一方当事人对于这种约定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并依照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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