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指出,”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军人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刊事责任。
“离婚可采取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办以下手续:双方就离婚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带上本协议及政治机关的证明、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证明、结婚证等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可。
若军人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或虽然同意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不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即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政治机关的证明、结婚证的复印件、双方的户口证明,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起诉状应包括离婚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请求及子女由谁抚养的请求,上述请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做好起诉前的证据收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