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已经分居的占相当大比例。而分居的事实直接影响法院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并最终决定离婚诉讼的结果。而很多当事人在诉讼离婚中因为对分居存在多种认识上的误区,且在法庭上无法正确表达、并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至关重要的事实,有时会让法官产生误解而影响案件的判决。因此,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对此加以说明。
首先,根据《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应予离婚。如果出现双方分居时间尚不满两年,或多次分居、虽每次均不满两年,但累计满两年的情况,此时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需要其它事实证据加以补强。针对这种情况,主张离婚的一方必需搜集其它证据后连同分居的证据一起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为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案件情节千变万化,所以必需由专业律师参与处理,否则,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很小;
其次,关于分居的方式并不像大多数人所认为的必须两个人,分别在不同的居所居住才算。《婚姻法》上所称的分居在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在不同的居所居住也可以在同一居所居住,但前提必需是双方互不履行包括同居、抚养、忠诚、承担家庭责任等主要的夫妻义务,生活及经济各自独立,如此才是实质上的分居;
再有,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有一个,即因为感情不和,而非其它诸如工作需要等其它原因;
最后,关于双方分居时间实际是多久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通常是按照一方主张而另一方认可的时间确定,如对方不认可又都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则会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分居时间,此时,法院会以双方所主张的时间中较短的时间作为分居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