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中的欺诈行为却很少审查。被欺诈方无奈之下走诉讼之路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而无法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教育费也因欺诈方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为此,怎么增强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避免和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本律师建议如下:夫妻双方可以对家庭财产予以公证。离婚协议达成前,夫妻间应本着诚实信用、养老育幼原则,按照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慎重办理。首先对婚前个人财产予以界定,准确把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属于夫妻一方专有财产的数量、种类。其次,理清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在财权、债权分清基础上及时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夫妻分别对各自的财产、共同财产明确管理责任及应分担的债务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