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离婚协议书顺利履行
1.相关权证先交付
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涉及不动产由一方名下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的,由于当事者常会要求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办理,为防止其他变故,最好能要求对方先把相关权利证书交给自己保管。
这样的处理,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配合自己去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也可以凭着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以及手上的权利证书,先诉到法院对离婚财产分割做出确认,然而再根据法院的判决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事先交付权利证书,有利于防止权利人又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而使自己处于极大的不利地位。虽然事后仍有可能追偿,但增加的时间及精力成本都不小。
2.钱款问题先处理
在离婚中,涉及最多的问题是现金、银行存款、股票等资金的处理。有的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要分割的资金有股票、定期存款等不便立即取现的情况,而权利人又是对方。对于此类情形,建议一定先把钱交接完毕。
这样做,一方面能有利于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适应离异后的生活,并及时抓住相关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又能防止对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后,借故迟迟不履行资金给付义务。
3.不便执行先保全
对于要对财产进行保全的案例,一般是出现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并且是双方当事者争执较大的情形。在协议离婚中,由于双方处于相对冷静的状态中,要求先予交付相关权利凭证仍有可能,因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是非常有必要。
提起离婚诉讼,往往是因商谈没可能的情况下才提出的。而对于相关的财产进行保全,其实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能够促使对方回到商谈的轨道上来,认识到财产的隐瞒及转移不再可能;另一方面,即便商谈无法进行,待法院判决或最终调解后,因为财产已作保全执行起来就非常的方便。
4.财产不清先别离
有的离婚争议,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存在非常大的争议,但双方都同意离婚。对此情形,有时一方会提出,先离婚后处理财产问题。对于此种提议,特别是对女性而言,如果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已经明确的、看得见的机遇存在。建议还是先不办离婚为好。
商谈当然是解决婚姻问题的一个极佳的方式,但在离婚争议中,商谈不能一并解决财产或子女抚养问题时,先行离婚至少对一方是极不利的处理方式。可以说,没有婚姻关系的束缚,对于弱势一方而言,婚姻的先天保障一旦消失,对于权利的保护就会存在极大的困难。实践中,先离婚后分割财产的方式,面临的就是长时间的推脱。
5.子女抚养先交接
在离婚争议中,子女抚养问题无疑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在子女抚养问题的商讨上,往往会牵涉到大家庭的意见,特别是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小孩的抚养问题,更是会引起较大的争议。
而离婚手续的办理,毕竟是当事者双方的事情,若双方谈得好对于财产及小孩抚养问题均可能做出较大的让步。一般而言,父母从财产的购置并非自己支付考虑,对于子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会过多的干涉。但对于小孩的抚养上,则会从传宗接代、人伦亲情等大方面考量,往往会要求子女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所以,常常会有,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会拒不交出小孩,甚至将小孩隐藏的情形发生。
为此,若小孩在另一方家庭生活时,在离婚手续办理前,还是将小孩接回自己监护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