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与刘某(女)2005年4月,通过北京市某区民政局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1.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所购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X号1302室商品房产权归女方张所有,贷款归女方继续偿还,离婚时女方一次性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42万元。
刘某虽然如约向男方支付了42万元补偿款,但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男方张某却不配合刘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刘某心里十分着急,自己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时,交易中心告之刘某,虽然协议房屋归刘某所有,但这个协议需要经过房屋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并办理相关主贷人变更的手续。刘某又跑到房屋抵押权人上海市某银行,要求变更主贷人,被银行告之,需男方张某一起办理方可,或由男方张某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刘某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律师帮助,后在律师的诉前调解下,此事才在张某的配合下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