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某(男)和王某(女)本是同甘共苦的夫妻,十年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白手起家筹建了一家大的运输公司,其净资产逾千万,一家人过着丰裕祥和的生活。可惜好景不长,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女方向丈夫提出离婚。因丈夫本人也急于结束这段无趣的婚姻,两人在协议书上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其它纠纷。”实际上离婚当下,女方名下的财产包括房、车、公司等不动产资产将近500万,而男方名下的财产只有几百块。离婚后两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相安无事,各自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但就在此时的某一天,一个偶然的机会,男方发现女方婚姻存续期间有外遇,故开始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方式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前者是简易的离婚程序,适用于夫妻双方皆同意离婚的情形,只要双方共同持一份离婚协议书到相关的民政机关,即可领取离婚证。既然离婚协议书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法律也对离婚协议书的格式和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协议书中一定要体现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问题的协商结果和财产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说明。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这项法律规定旨在保证协议离婚的简便省时,同时又可解决离婚后的重大问题,是切实可行的。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就是一份合同,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离婚和解决离婚的相关纠纷。而一旦离婚协议书签订,并符合法定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正如前面案件所提到的那样,离婚时两人情绪不稳定,急于结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草率的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之后,其中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就会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重新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此时,就遇到了一个难以克服的障碍,因为,原协议书尽管是你情急之下的产物,但你当时的情景并不符合法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范畴。而法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定义确定为:被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事下导致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一般情况下,这种情事是很少发生的,即使发生也是很难举证的。所以,要推翻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并要求重新确定财产所属和子女抚养权几乎难以上青天。
在本案中,原告律师唯一可以突破的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只是笼统地说分割完毕,但并未明确列举分割的情形。所以原告律师认为,这样的分割财产协议无效;并指出实际分割的结果不应该等同于按双方名下的财产保持原状的结果,因为两者名下的财产相差悬殊,应推知这样的分割不符合一个正常人可以接受的状态,故主张重新分割。从律师的代理词可以推断,其承认协议系合法有效,并承认子女抚养条款的效力,唯独否认财产分割的内容,因为那一条显失公平,而且不符合原告的实际初衷。但法院并未采纳这样的分析结论,原因在于,财产的分割与子女的抚养条款两者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既然确定子女由女方抚养,那么女方在离婚时多获得财产也是属于常情,并没有违背一般人的惯常做法,于情于理都是正当的;而且协议书上注明:已经分割完毕,而实际上财产的确分处于两人的不同名下,现状与协议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假如,协议上写明已分割而实际上财产仍旧在两人共同名下,那么尚且可以推翻原协议。本案中恰恰不是这样,不论实际上分割的比例如何悬殊,但实际情况是的确已经分属两人,分割状态存在,故不能否认“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签订人是实际分割过的。
综上可以看出,离婚时的协议书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格式和内容齐备,其法律效力是确定有效的,不允许当事人出尔反尔,随意更改其内容的效力。
情理分析:
如本案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离婚时,双方情绪都十分不稳定,加之对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不能真正把握,为求离婚,而轻易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难免有缺失和疏漏的地方,甚至有些条款违背个人的真实想法,但当时的状况容不得夫妻双方的仔细考量,草率立下的协议终还是难以平息与前夫或前妻的纠结。
特别是有些情形是:夫妻一方因有外遇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有过错方往往在心理上存在许多对对方的愧谦之情,这种情绪的支配下,往往会希望自己能在财产上补偿给对方多一些,甚至为了赎罪,不惜将全部财产留给对方。可事后,因生活的窘迫又不得不逼着自己向原配偶索要,索要不能,又自觉不公平就会诉至法院。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其行为虽然在情理上可以被人接受,但在法律上这种对原协议出尔反尔的态度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公民理应对其行为负完全责任,不论其先前行为是否真正完全符合本意。
法律意见:
那么针对这类离婚协议书经常会出现的问题,我们应怎样避免和妥善解决呢?
首先,当事人应该具备冷静处理问题的心态,尤其在面临离婚这类已动感情又程序繁琐的问题的时候。须知:离婚虽堪称人生之大不幸,但离婚在当今也不是什么惊世骇俗的罕事。心态上首先要尽量告诉自己放轻松,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切忌情绪激动时签订一些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就难以更改其既定效力。故学会给自己留出时间来考虑得当,待自己思路清晰的时候再约时间正式签订。这样可以避免情急之下犯幼稚错误。
其次,一旦你在离婚协议书上留给自己的义务太多而权利又太少时,不要急于诉请法院或聘请律师解决。要懂得,中国人是最重人情的民族,也是最看重面子的民族。急于通过冷酷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会让对方产生逆反情绪,本来可以让步的也会力争到底。而且一旦你没有证据推翻原协议的效力,法律的作用对你来说是很小的。所以,此时明智的做法是,对原配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或她明白自己的牺牲,使其念在往日夫妻情谊上做出适当的让步。相信只要方法得当,愿望是可以实现的。
同时,简易协议离婚虽看似简便,但处理不好,可能比诉讼离婚更加麻烦,其问题会层出不穷。如果您真正希望协议离婚可以一了百了,最好找专业人士请教相关注意事项,防患于未然,善莫大焉。比如你可以请专业律师根据你的要求书写离婚协议书,咨询相关后续事项,尽量把问题一次清算清楚,防止后患无穷。
结语:
在目前十分重视效率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夫妻会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简便易操作性使其具有不可替代的广大市场,但由于其协议书本身及其使用者本人的原因,而带来的简易协议离婚不简易的弊病也是时常出现的。那么如何趋利避害,合理遂意的适用协议书解决离婚问题应该是大家重点研究的对象,不应被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