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胡某(女), 1996 年 8 月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前,刘某父亲告知胡某,儿子曾患有精神病。胡某当时认为结婚后,在自己的照料下刘某可以痊愈。但遗憾的是,婚后刘某的病一直没有好转,且反复住院,刘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得已,胡某起诉离婚,遭到刘父反对。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3 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在婚前已知悉被告是精神病患者,但在婚后,被告多次住院治疗,均未治愈。在长达数年的生活中,被告生活难以自理,并丧失了工作能力,使夫妻间难以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