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丈夫本来是协议离婚的。在共同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上,分别都签了自己的姓名,并按了手印。可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婚姻登记人员针对房产分割一节,善意提醒丈夫,既然同意将房子给我,就要在离婚后,去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利人变更手续。丈夫一听此话,得知要将自己的名字从产权证上去除,便反悔了,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这“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证明,使法官采信并支持?
离婚协议书的制作和文字表述,应当包含:一、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六、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离婚协议书只要符合法定的书证条件和特性,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且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确立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婚姻当事人执行“离婚协议书”的。若您丈夫对房产分割无异议,法院会要求他办理房产权利人变更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