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夫是某公司的老总,我跟他离婚时他正春风得意,怕我到法院闹离婚会给他造成坏影响毁了他的前途,他就极力主张协议离婚。为了让我接受这种“和平”方式,他主动提出将价值80万元的房子和40 万元的存款给我,并每月给孩子800 元的抚养费。我要求他把这些内容都写进离婚协议中,我觉得白纸黑字留下来比较放心,就跟他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谁知拿到离婚证后,他转脸就“忘”了自己说对话,只承认每月给孩子800 元抚养费。其他的,房子至今未过户,40 万元存款未兑现。我找他多次,他要么说没时间,要么就躲避我,现在,我们离婚已两年了,但他至今也没有兑现他的承诺。像这种情况,我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分析:你首先要弄懂“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以下几种:(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决书;(2)仲裁机构的裁决书;(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4)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等。
由此可见,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属于直接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因为你们双方当事人早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做出来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确认无误后才准予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的。所以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
至于个别离婚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了离婚协议,以至于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而反悔甚至引起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直接由法院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遇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审理。你的情况正适合这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