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萍因与丈夫陈某感情破裂而于2002年4月20 日起诉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阿萍和陈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存款20 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5万元的股票归阿萍所有,价值40 万元的房子及家具归陈某所有。他们在笔录和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法院于2002年5月15日制作了调解书,送达阿萍签收。阿萍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而陈某尚未签收却因意外事故于5月18日死亡。在陈某的丧事和清理遗产的过程中,陈某的父母及姐姐以阿萍和陈某已离婚、不再是他们家媳妇为由,不让阿萍参加陈某的葬礼,更不用说继承陈某的遗产。请问,阿萍还能以配偶的身份参加陈某的葬礼并继承陈某的遗产吗?
分析: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调解书必须分别送达当事人双方中,并由当事人签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离婚一审判决书必须经过上诉期并且当事人没有上诉才能生效。司法实践中,在此期间可能发生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本案中的离婚调解书送达过程中阿萍已签收而丈夫陈某尚未签收,陈某却因意外事故死亡;或一审离婚判决后,在法定15 天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死亡;或一审离婚判决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结之前一方死亡等。发生上述情况应认定调解书、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诉讼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不因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判决书而解除,及当事人还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本案中虽然阿萍已经签收了调解书,但由于她丈夫没有签收调解书而使离婚调解书不能生效,阿萍和陈某之间还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阿萍在陈某死亡之前仍是其合法配偶,因此,她可以参加陈某的葬礼,也有继承陈某遗产的权利;并且随着陈某的死亡,阿萍与陈某的婚姻关系也因陈某死亡而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