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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中 有关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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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1、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2、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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