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因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即应为而不为,致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将被扶养人移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二是有意离开被扶养人,使对方无法知悉情况,如行为人为遗弃子女而离家出走;三是不提供扶助,明知对方需要扶助而视而不见。例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的照料等。
值得注意的是,遗弃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遗弃家庭成员,会给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上的痛苦,却仍然实施。至于其主观动机如何,不影响行为的构成。
婚姻法将遗弃家庭成员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适用本款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当无疑义,但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例如,夫妻一方遗弃未成年子女,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离婚的,亦适用本款。
2?适用本款时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性,斟酌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关系的维系为断。如果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经调解无效,即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遗弃家庭成员,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