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认定
(1)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又不具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准予离婚条件的,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判决不准离婚。
(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而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4)一方因有外遇起诉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