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离婚纠纷案
要旨
植物人离婚案应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并
且不能因为夫妻一方没有生活能力,需要人照顾为由而不准对方离婚从
而剥夺或者限制其离婚权利。
案情
原告系江某,被告系聂某。原被告系大学同学,1992年登记结婚。
1995年6月生育一子,2002年6月被告出差时,因突发支气管哮喘和
缺氧性脑病而昏迷不醒,经医院全力抢救,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生认
为被告苏醒的可能性极小,存活时间不能断定,少则几年,多则十几
年。原告认为自己为抢救和治疗被告,已倾尽家庭所有财产,且精神上
也承担极大的压力,故请求法院判令结束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庭审
中,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江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因生活习惯、性格差异产生摩擦,
感情不和,更因被告未尽职照顾儿子而矛盾加剧。被告处于植物人状态
已近两年,无法履行丈夫的职责,双方根本无法沟通,已无感情可言。
被告聂某辩称:被告出差变成植物人,生病之前与原告感情一直较
好,且家境比较富有,被告生病后,虽花费一定的医药费,仍应余有绝
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起诉离婚前,将夫妻共同财产恶意转移,
原告同意离婚仍扶养实际足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并逃避法定的夫妻之间
相互扶养的义务。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聂某与江某系自由恋爱,双方经过充分了解之后于
1992年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于1995年生育一子,并且经共
同奋斗,开办工厂,购买了住房、汽车等财产,经济条件很好,夫妻感
情也相当深厚。聂某在为家庭创造财产的过程中于2002年生病变成植
物人,生活不能自理,在设有安排好聂某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
下,江某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植物人离婚的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
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判决夫妻双方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只要达到了确已破裂的标准,就应判决双方离婚。我国判
决离婚的标准实行的是客观标准,也就是说不探究夫妻双方主观上的意
图,而是根据双方现实情况来判断双方是否达到了此项标准。本案中,
双方系大学同学,自由恋爱,婚姻基础比较好。婚后双方经共同奋斗,
夫妻感情也相当深厚。但被告处于植物人状态,而且这种状态处于不确
定之中,有可能会苏醒,也有可能永远昏迷或死亡,因此法院既要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也不能因为被告没有生活能
力,需要火照顾为由而不准对方离婚从而剥夺或者限制其离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