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被宣告失踪而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双方事实上已经终止婚姻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表明其已经失去对婚姻的期待,以此为由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在情理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的,另一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款。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