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一离婚案件,并缺席判决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于1993年7月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相处一月后,两人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两女。1996年11月4日,吴某与喻某某到绥江县板栗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前几年吴某与喻某某感情较好,生育子女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08年3月5日,被告喻某某称外出打工离家,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但由于被告喻某某不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不顾及家庭及子女利益,离家外出后,与家庭中断联系,下落不明达两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吴某离婚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