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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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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对夫妻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等情形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包括: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二、离婚诉讼判决生效的过程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2、双方都同意离婚,只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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