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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几大疑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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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书写离婚协议的时候,我们往往遇到很多的疑问,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总结常见的几大疑问并详细为您解答。

  本文导航:

  一、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二、离婚协议书如何生效

  三、离婚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现附后范本一份仅供公众参考。

  同时,提请公众注意:不同的离婚案件案情各异,打官司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打证据”,事实没有证据佐证则很难被法院认定,这样容易致使应有权益受到损害。

  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区分?这些问题都相当复杂,需要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逐一分析解决。从离婚的途径上看,协议离婚消耗的人力、物力成本最低,是大多数离婚当事人的首选。但是,协议离婚时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会为以后发生纠纷留下隐患。此时,找专业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实有必要。

  离婚协议书样本一份,是由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两周的周旋和协调,为离婚当事人起草的离婚协议书,现提供给公众参考:

  离婚协议书范文

  男方:王某某,男,19**年**月,*族,身份证号:***。

  女方:林某某,女,19**年**月,*族,身份证号:***。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女方放弃对“**市**区**路**弄**号A室”房屋所享有的产权,放弃的权利由男方继受。如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女方有义务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2、男方放弃对“**市**区**路**弄**号B室”房屋所享有的产权,放弃的权利由女方继受。如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女方承担。

  3、如有其他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装修、家电、家具、存款、股票、保险等),则归管理财产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再要求分割。

  三、对债权债务的处理。

  1、“**市**区**路**弄**号A室”房屋尚欠银行贷款**万未还,该部分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不再承担。

  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

  1、双方婚生女王某归男方抚养。

  2、女方每月15日前支付600元人民币作为女儿的抚养费,其他费用(例如保险费、医疗费等)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3、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五、其他约定。

  1、为妥善处理离婚之事,女方自愿支付**万元人民币给男方,支付方式如下:

  1)双方约定,男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与女方一起到双方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女方当场支付一半款项给男方;

  2)双方约定,男方与女方一起到××银行(营业点或支行名称,××路××号)办理转贷手续,女方再当场支付一半款项给男方。

  男方: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离婚协议书如何生效

  一、离婚协议书的成立及生效

  1、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

  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应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2、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二、登记离婚需要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途径只有二种:一种诉讼离婚,即通过诉讼经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另外一种就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体现的是双方的自愿意思表示,即双方自愿对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体现双方自愿协商结果的就是“离婚协议”。一旦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且据此办理离婚登记,事后想反悔,很难得到支持。实践中,经常有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觉得对自己明显不公平,想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

  1、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2、协议的法律分析:

  夫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明确、一致的约定。双方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也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当事人出于急于离婚方面的考虑,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方面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一些让步,甚至是较大让步,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一旦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轻易反悔。”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除非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一定要谨慎对待,一旦签订离婚后再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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