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公证员参加,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
遗嘱人须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出遗嘱的内容。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应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口授遗嘱的,由公证员作出记录并向遗嘱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公证员办理公证遗嘱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遗嘱形式的合法性以及其他按照公证规则应当审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