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在主体上必须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的同居,这是与未婚同居的主要区别;二是名分上不以夫妻名义,这是与事实重婚的主要界限;三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是与一夜情等行为的主要区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因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一、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无过错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