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昨天的话题,出轨与治罪。
上一篇《出轨,该不该治罪》,已经谈了我的观点,该!非常明确。
今天,继续谈谈该怎么治罪的问题。
我的建议是:
第一,出轨者受鞭刑,出轨一次100鞭,两次200鞭,上不封顶,扛得住的扛,扛不住的,死伤勿论;
第二,出轨者,净身出户,不仅让ta,而且还要扒光衣服才让走人;
第三,小三连坐,同等待遇……
如果法律真的这样规定,估计真没太多人敢出轨了。但,以上,统统都是不可能的。
据说,这些年,有不少人在呼吁,重新设立通奸罪,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参考这些建议,考虑现实,我觉得,对出轨者给予以下处罚是合理而可行的:
1、在离婚的选择权上,剥夺权利。
现在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啥叫彻底破裂,这个其实很难判断。但如果一方出轨,而另一方坚决离婚,我觉得,这个肯定属于彻底破裂了,应该直接叛离。
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比较机械的做法,就是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另一方坚决不离,即便出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第一次也通常不叛离。只有等一审不判离婚后再等半年,才能再次起诉。
其实,司法实践者根本不懂得,那些被出轨伤害而想离婚的人,这半年对其是何等煎熬,有一些人正是顾虑这点,而没有勇气走上法庭。
所以,婚姻法应当修改为,“一方有外遇,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2、在孩子的抚养权上,丧失享有的权利。
现在离婚实践中,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主要看双方的经济条件,陪伴孩子的时间等等,基本不看品行。即便有外遇,仍然享有与配偶平等的权利。
当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出轨者最终可能因为经济优势而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对被出轨一方,更是个巨大的伤害。法院作出这类判决的理由是,孩子能够获得更好的成长条件——但,一个孩子成长最重要的,到底是经济条件,还是人品?
所以,婚姻法应该修改为:”一方有外遇,丧失对孩子抚养权的主动选择权。“也就是说,如果受害方提出要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即便对方富可敌国,也无条件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受害方。
有人说了,如果双方都不要抚养权呢?现实中,有这样的情况。这个,首先依据孩子的意愿,孩子愿跟谁,就判给谁;如果孩子还小,那就判给出轨方。当然,我这里特别想说一句,受害方如果真的选择离婚,而对方又不愿抚养孩子,那么即便再难,也还是要坚持抚养孩子,孩子是无辜的,对方的行为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不能再因为双方都推诿而让孩子继续受伤害了。
3、在财产的分割上,大幅惩处外遇者。
司法实践中,虽然对外遇者平等分割财产权利做了一些限制,但这个力度远远不够。建议设置一个具体的比例,有助于司法判决和执行。
这个比例是多少?个人觉得,应该像上税那样,实行阶梯制,夫妻双方总的财产在10万元以下的,80%的财产归受害方;总资产在10——100万的,比例提升占到90%;超过100万的,占到95%……很多人出轨就是有钱闹的,那么,你有钱出轨,当然也要有钱来还债。
至于其它房子、车子,也按照这个比例推算,比如一套房子市值100万,则出轨者只有10万的份额,受害方有90万的份额。
4、增加财产保全措施。
这个跟离婚无关,也就是说,如果不想离婚,同样可以到法院申请这个权利。具体是:一旦发现对方有外遇的,另一方有权提请法院,将对方名下的存款,投资(股票、基金等)过户到自己名下,同时按月缴纳婚姻忠诚费给对方,比例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基本标准不低于收入的30%,直到对方同意解除为止。
5、对小三的追讨权。
现在的法律,基本是不管小三的,因为法律认为,这是道德问题。但,小三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幸福,对他人造成了实质伤害,所以,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承担的方式,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以赔礼道歉等为辅。当然,这个权利交给受害方,你可以起诉小三,也可以当ta屁一样放了。但,这个权利,法律必须赋予,并且一旦受害方主张这个权利,法律必须给予保护。
6、私家侦探合法化。
现在处理外遇比较难的问题在于,收集证据。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外遇中,很多证据,比如大家知道的什么聊天记录,开房记录等等,其实都难以构成证据;并且法律上会认为你的很多证据采集是不合法的,最终不予采纳。
那好,把这些交给私家侦探吧。不然,你让普通老百姓怎么去收集证据?非要捉奸在床才叫证据?非要有图才能有真相吗?
至于处以无期徒刑什么的,虽然”杀之以后快“的心情我理解,但我觉得,这个基本没有可能性。
最后,谈点道德与法律的问题。
道德与法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良好的公序良俗的法器。但现在,我们的社会道德是个什么水平?对出轨,基本就是个旁观者,甚至是起哄者、教唆者。
现在的道德,”制约“的,恰恰是那些有道德的人。
道德渐行渐远,法律迟迟不来,徳不端、法不正,这个社会就会原来越没有节操,最终毁掉的,不止是我们,更是我们的孩子。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