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议离婚的,那么就没有必要进行诉讼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然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有哪些条件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有哪些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不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三、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证件应当是真实有效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证件齐全者,当天可以办理离婚手续。这种离婚手续比起上法院打离婚官司要快得多。
如果夫妻双方均已移居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双方均已加入外国籍,则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此类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在这种前提下,婚姻当事人选择在内地离婚,只能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等在民事行为权利能力方面与国人是一致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受理离婚登记申请,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有哪些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