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亮点、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做
正文摘要:
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亮点、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等回答了记者提问。各方面也呼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丰富保障内容,提升保障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启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修改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什么这样修订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婚恋交友也不容“暴力”|新京报快评
2021年11月23日,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公安分局妇联的女民警向社区居民宣传反家暴知识。图/IC photo
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了妇女权益保护。尤其在完善人格权保护方面,新法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早在2015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不仅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同时也是对施暴者的一种震慑和警示,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家庭暴力行为。该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将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
然而,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比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当女性遭受这些侵害现实危险时,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给更多的潜在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那么,现在还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是否涵盖骚扰、诽谤、泄露传播隐私?第二、如何证明有暴力行为的发生或者现实危险性?第三、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后果,到底严不严重?
对于这三个问题,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解答。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系列规定,获得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认可,也从司法角度保障了妇女权益能够落到实处。此次新法,明确将婚恋交友关系也纳入规范,则进一步加强、扩大了法律对妇女人身权益的保障。
两年前,曾经发生过拉姆被前夫烧死的案件,还有不久前诗人余秀华也自曝曾被男友家暴。不管是身处偏远乡村的拉姆,还是有社会知名度的余秀华,在大量沉默的家暴受害者中,都是勇敢的——她们敢说不、敢离开、敢抗争。
可是,也要看到,可能还有一些家暴受害者在忍受不为人知的枯萎、煎熬。她们或许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这样的法律武器,她们的自我意识、周边环境都距离家暴“零容忍”比较遥远。这就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做好新法的普法工作。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人身保护令的不断完善,回应了人们长期以来的呼吁和期待,对社会普遍形成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共识有促进作用。事实上,在妇女权益保障中,也没有什么比用法律保障女性过上有尊严、有自由的生活更值得努力了。
撰稿 / 陈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吴兴发
时隔4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什么这样修订,权威解答来了
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亮点、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背景。
郭林茂: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为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并取得重大成果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对该法作了较大修改,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各方面也呼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丰富保障内容,提升保障水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启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修改工作。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记者: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有哪些重大意义?
郭林茂:(一)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要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强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连续三次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做好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必然要求及时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妇女权益保障是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其中包括我国妇女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一百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妇女充分享有广泛的权益,妇女“半边天”作用日益彰显。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事关广大妇女切身利益,事关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及时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有利于彰显党和国家保障妇女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坚强决心和意志,有利于推动新时代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
(三)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
妇女“半边天”,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领导广大妇女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伟大征程中实现自我解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实现全面发展。妇女地位得到历史性的根本改变,广大妇女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同时,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仍然存在,促进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仍有待优化。及时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进一步为妇女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有利于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有利于激发广大妇女以更强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在新时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或者挑战。受历史文化影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在我国社会尚未根除,歧视妇女、漠视甚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生育政策调整背景下,生育与就业矛盾加剧,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有所凸显等等。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就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完善法律的呼声较高。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迫切需要通过修法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
记者:请介绍一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郭林茂: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包括: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工作、维护妇女权益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有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二是全面总结经验。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系统梳理不同阶段妇女发展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重点领域以及策略措施,全面总结有关方面和地方的实践经验,及时将适应妇女权益保障现实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成功做法转化为法律规范,不断巩固和发展妇女事业取得的成就。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开展调研基础上,着力研究解决职场和校园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拐卖妇女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着力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四是立足国情实际。坚持从实际出发,不照抄照搬西方制度做法。在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与法律制度体系下,分析解决中国妇女事业和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问题,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与当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广大妇女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权益。
记者: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有哪些亮点?
郭林茂: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亮点众多。总的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妇女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均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执政纲领,充分彰显实现男女平等的坚定意志。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二是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总结我国妇女事业发展成就与经验,旗帜鲜明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确保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始终有“主心骨”,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从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完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保障措施。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高度重视妇联组织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妇联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明确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支持帮助受害妇女,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
四是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与此同时,充分尊重妇女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更好发挥妇女“半边天”的重要作用。
记者:请介绍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郭林茂: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三是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四是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五是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二)完善政治权利保障。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二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一是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二是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四是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五是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六是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是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八是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八是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四)完善文化教育权益。一是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制度机制。二是规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三是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五)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三是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四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六)完善财产权益。一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二是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三是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七)完善婚姻家庭权益。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二是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三是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八)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作为第八章。一是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三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四是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九)完善法律责任。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下一步如何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郭林茂:今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节点,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周年。在此背景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系统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必将有效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将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建功立业、投身新时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新法通过后,各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宣传党领导下我国妇女事业和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成就,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新时代关于妇女事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巨大进步。要认真学习、准确宣传和正确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准确阐明此次修订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为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根据修法精神,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清理工作,为新时代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法律规定,改善妇女发展环境,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