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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曝不文明行为:手拉手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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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试行,将对在参加拉萨旅游经营者组织或者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有不文明行为的、违反国家旅游局《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游客,纳入《拉萨市不文明游客黑名单》。不文明游客黑名单通

正文摘要:

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试行,将对在参加拉萨旅游经营者组织或者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有不文明行为的、违反国家旅游局《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游客,纳入《拉萨市不文明游客黑名单》。不文明游客黑名单通报制度是指将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者纳入黑名单的制度。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发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外交机构、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等途径进行调查核实。拉萨曝不文明行为:手拉手行走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西藏军区某工化旅11名扫雷官兵凯旋而归

12月3日,归队的11名扫雷英雄在拉萨贡嘎机场合影。 段宏文 摄

中新网拉萨12月4日电 (江飞波 段宏文)12月3日下午,西藏军区某工化旅11名参与中越边境执行扫雷任务的官兵乘坐航班从昆明返回拉萨。据悉,这11名官兵于2015年主动申请,前往云南参加中越边境第三次大规模扫雷任务。

12月3日,西藏军区某工化旅官兵在营区热烈欢迎扫雷英雄归队。 段宏文 摄

该旅相关负责人称,这11名官兵和扫雷英雄杜富国一起,经过三年的努力,圆满完成了中越边境云南段161个混乱雷场,总计约130万枚地雷的扫雷任务。任务结束,官兵们以手拉手徒步行走的方式对扫雷场进行了安全验收和移交。如今,11名扫雷英雄按照上级的命令指示归建西藏军区某工化旅。

12月3日,西藏军区某工化旅部队首长与扫雷英雄合影。 段宏文 摄

当日,11名官兵走出贡嘎机场大厅,该旅官兵代表立即走上前去接过扫雷英雄的行李。营长唐宜修代表该旅为每位归建的扫雷官兵戴上大红花,并为官兵们献上了洁白的哈达。回到工化旅军营,该旅官兵早已等待在道路两侧,列队欢迎英雄归队。

“能活着归队是一种幸福,英雄杜富国是我们扫雷队的骄傲。今后,我们将继承和发扬这种扫雷精神,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一位扫雷官兵发言说。(完)

注意!拉萨要建立不文明游客通报机制

为了杜绝游客不文明行为,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拉萨市旅游发展局将试行拉萨市不文明游客黑名单通报制度。

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试行,将对在参加拉萨旅游经营者组织或者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有不文明行为的、违反国家旅游局《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游客,纳入《拉萨市不文明游客黑名单》。不文明游客黑名单通报制度是指将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者纳入黑名单的制度。

不文明行为包括了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违反旅游目的地的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的;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等。

拉萨市旅游发展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

(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第五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六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产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发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外交机构、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等途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单位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组成,评审主要事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确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四)对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第十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利进行申辩。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依据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

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文化和旅游部于2015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来源:腾讯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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