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艾闻
中国是一个崇尚礼仪的国家(仅指古代),出轨,在古代被定为通奸,属于大逆之罪,十恶不赦的丑恶行为,一旦触犯将被科以重型。
历史上,对通奸者实施的惩罚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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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杀勿论
《史记·始皇本纪》有记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秦朝还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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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刑
到了汉朝,对通奸者仍然处以死刑,但又增加了宫刑。“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这个,对男人而言,比死刑还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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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
这个主要是元朝,元朝同样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但元朝律例中,增加了杖刑,“诸和奸者杖八十七”。(不知道为什么是八十七,比较费解)。到了明朝,略作调整,“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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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衣刑
去衣刑也是元朝的发明,仅对女人,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明朝也延续了这一做法,“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去衣刑一般与杖刑一起执行,目的是让通奸者既受到身体惩罚,也受到人格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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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期徒刑,入大牢。这个主要是唐朝,唐朝比较开明嘛,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宋朝也是这样。
民国政府《刑法》的规定是:”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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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身
这个严格说,算附加刑。明确对此有规定的,是明、清两朝。就是在通奸女人在受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却标明不准买给奸夫。
通过以上种种处罚,我们发现,对通奸者,古代界定很明确,一是允许私刑,二是男女差别很大,三是处刑都比较重。
大家通常说的“浸猪笼”,其实是私刑。如果在古代一个女子在婚前(订婚)或者婚后,对她的未婚夫或丈夫不贞,并与其他男的有染,她丈夫可以把她妻子抓去浸猪笼,就是把人放在竹子编成的笼里然后丢进水里活活淹死。那么奸夫怎么办,可以乱棍打死。
大家比较了解的私刑还有:
木驴
刑舂
.拶刑(就是夹手指)
私刑基本都是针对妇女的。
应该说,对古代通奸者的种种处罚,很多是不仁道的,并且大量都是针对妇女的,尤其是私刑。
社会发展到了今天,随着文明的进程,刑罚方式的人性化,男女法律地位的平等,等等,这些刑罚已经取缔了,但通奸却仍然没有绝迹,相反,在今天的社会,有大行其道之势。只是,现代人习惯称为婚外情,一奸,一情,单从字面的变化就已经是一个值得玩味的事情……
虽然古代大多对通奸科以重性显得不太人道,但,其绝不姑息养奸的态度,却是杠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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