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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的“白手套”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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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代理人”类腐败案件涉及的罪名探析》一文称,与普通的贿赂犯罪案件相比,“白手套”类腐败案件,在定性上更为复杂,如何有效打击“白手套”类腐败新形态,又防止刑罚打击

正文摘要:

11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代理人”类腐败案件涉及的罪名探析》一文称,与普通的贿赂犯罪案件相比,“白手套”类腐败案件,在定性上更为复杂,如何有效打击“白手套”类腐败新形态,又防止刑罚打击范围无限扩大,取得最佳惩治效果,值得深入思考。“白手套”没有标准的定义,但普遍认为,是指替别人把“黑钱”漂白的人。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表示,“白手套”通常是指为逃避党纪政纪和法律惩罚,从事“掩饰”工作的个人、群体、社会组织,他们为非法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白手套”为腐败分子攫取财富和掩盖违法犯罪事实的同时,也破坏了法治,污染了政治生态。隐秘的“白手套”腐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代理人”类腐败案件涉及的罪名探析

实践中,一些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商人在“前台”负责“赚钱”,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为商人大肆提供帮助,做“影子股东”,此类案件中,商人实际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理人”,俗称“白手套”。与普通的贿赂犯罪案件相比,“白手套”类腐败案件在定性上更为复杂,如何既有效打击“白手套”类腐败新形态,又防止刑罚打击范围无限扩大,取得最佳惩治效果,值得深入思考。

国家工作人员为“白手套”真实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白手套”真实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白手套”据此给予或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此种类型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此类案件中,“白手套”为请托人,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人,基本无争议,唯一需注意的是受贿犯罪数额及受贿犯罪形态。由于与普通受贿案件中请托人输送利益明确表示或“一次一结”“及时交付财物”不同,“白手套”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双方利益输送可能是采取口头约定并由请托人长期代为保管财物的方式进行,对此,不能机械地以请托人是否交付财物或将财物单独存放,作为判断受贿犯罪数额和既遂或未遂的唯一标准,必须充分考虑二人是准“利益共同体”的特殊性,结合双方日常交往、关于财物的沟通、其他钱款的往来等情况,重点判断双方对贿赂物的主观认识和国家工作人员对财物是否有实际控制力。比如,“白手套”对国家工作人员表示感谢,说“我赚的钱中有一半是你的”“我给某某(国家工作人员之子)准备了200万元用于留学”等等,在普通行受贿案件中,此种沟通可能达不到双方形成犯罪合意的标准,但“白手套”类案件中,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只要双方存在此种笼统、简单的沟通,就可将对应的财物认定为受贿犯罪;再如,“白手套”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但钱款一直在“白手套”处保管,同时,国家工作人员还将本人其他赃款交由“白手套”代为接受、保管或投资,考虑国家工作人员对“白手套”具有足够的制约力并足以支配代为保管的贿款,此时,应将“承诺款”认定受贿既遂而非未遂。

国家工作人员为“白手套”非真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获利由二人共享,国家工作人员和“白手套”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实践中,有的“白手套”从事的不是真实的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拼缝”,如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承揽工程后直接转包,按比例收取“介绍费”;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供应商销售产品,获取“咨询服务费”;帮助申请人获得稀缺牌照,收取“财务顾问费”,等等,“白手套”获利后,将部分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共享。此类案件中,“白手套”实施的行为不真正产生商业价值,在本质上只是一种转请托,真正的请托人是支付“费用”的人员,“白手套”的作用在于给权钱交易设置“中间环节”,制造一层隔离“防火墙”以规避调查。上述操作中,国家工作人员与“白手套”对于“白手套”在“前台”找下家、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利用职权帮助完成请托事项的分工模式心知肚明,对于上述行为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心知肚明,对“白手套”所获的利益具有共同占有的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特征,应认定为共同受贿,并将“白手套”全部获利认定为受贿数额。

必须注意,相比本文第一种类型的认定思路,如果要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白手套”构成共同受贿,在标准上要更加严格,应重点把握好三点:一是“白手套”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真正产生市场价值,其给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的根源究竟是来自于本人还是另有他人;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是否对“白手套”实施的上述非真实经营活动明知;三是如果“白手套”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对“白手套”所获利益是否具有共同占有的故意和事实。

国家工作人员出资入股“白手套”公司,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得“分红”,仍可能构成受贿犯罪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白手套”共同成立公司,再利用职权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依据股份份额获得“分红”,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根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给予的干股或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但没有实际出资而获得利润,应认定为受贿。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后获得的“分红”“利润”是否构成受贿,《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参照该司法解释精神,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认购股份,最终依据“入股”份额所获“分红”,均应排除在受贿犯罪之外。笔者认为该观点是不全面的。“实际出资”不等于“真实投资”,认定所获“分红”是否属于受贿,不应只在形式上考量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出资,而应结合其职权与请托人具体业务的联系程度、请托人对资金的真实需求等,把握“出资”的本质是否是真正的“投资”,进而判断“分红”究竟是来源于资本的真实升值还是公权力的对价。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形式上出资但实际上将出资作为掩饰权钱交易“道具”的,所获“分红”仍可能构成受贿犯罪。当然,由于资本具备天然升值的属性,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出资认购股份所获收益能否认定受贿,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综合主客观因素全面精准分析判断,不能从“均不构成受贿”的极端走向“全部都构成受贿”的另一个极端。

国家工作人员为“白手套”真实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但没有收受“白手套”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滥用职权罪等犯罪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国家工作人员出于某种动机,为“白手套”真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但确实不存在与“白手套”共同占有财物或收受其财物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比如,某公立医院院长甲,工作中结识了医疗设备生产商乙,二人一见如故、亲密无间,后甲利用职务便利让医院从乙处采购大量医疗设备,乙据此获得巨额利益。经查,甲未收受过乙给予的任何财物,二人也没有关于共同分配乙获取利润的约定,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该案例中,乙系医疗设备生产商,其获得的利润真实来源于医疗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不属于“空手套白狼”型,不宜认定二人构成共同受贿;甲亦没有收受乙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也不宜认定甲收受乙的贿赂。对此,只能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甲是否存在“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情形,或是否存在违规行使职权,给公共财产或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如果有,则可以考虑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或滥用职权罪,如没有,可以考虑认定违纪违法。

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一种案件类型,即国家工作人员为“白手套”(非特定关系人)非真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所获利益由“白手套”独占,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同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此种情形中,如果“白手套”系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需国家工作人员对“白手套”获取的利益明知,则二人构成共同受贿犯罪,本质上仍属于本文提到的第二种情形。如果“白手套”不是特定关系人,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不具备占有或共享“白手套”财物的故意,因此不宜认定其构成受贿犯罪,在实践中,一般按照违纪违法定性处理。“白手套”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一类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如何更好地惩处此类行为,值得进一步探讨。(艾萍)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隐秘的“白手套”腐败

11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代理人”类腐败案件涉及的罪名探析》一文称,与普通的贿赂犯罪案件相比,“白手套”类腐败案件,在定性上更为复杂,如何有效打击“白手套”类腐败新形态,又防止刑罚打击范围无限扩大,取得最佳惩治效果,值得深入思考。

“白手套”没有标准的定义,但普遍认为,是指替别人把“黑钱”漂白的人。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表示,“白手套”通常是指为逃避党纪政纪和法律惩罚,从事“掩饰”工作的个人、群体、社会组织,他们为非法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

“白手套”为腐败分子攫取财富和掩盖违法犯罪事实的同时,也破坏了法治,污染了政治生态。从相关案例看,涉及此类问题的官员覆盖多个级别,既有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等省部级官员,也有昆明市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等县处级官员。

图/IC

“白手套”的人员构成多种多样,有的是和贪腐官员有私交的老板,有的是贪腐分子的司机、下属、家人等,涉及的领域有建筑承包、政府采购、金融等。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与传统意义上的行贿、受贿等案件相比,近年来,涉及“白手套”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导致查办难度加大。

谁在充当“白手套”?

直接让家人充当“白手套”,是不少贪腐官员的首选。

11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饭局有风险 赴宴须谨慎》,披露了海南省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党组原书记刘名松案。报道称,刘名松热衷于参加饭局,带头接受老板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在觥筹交错中,他被商人“围猎”拉下水。

2020年8月12日,刘名松主动投案。今年5月24日,他因受贿罪获刑九年六个月,并被处罚金200万元。

今年7月6日,中央纪委网站曾称,随着受贿数额的增加,刘名松为规避风险,便指使亲属拿工程、收回扣、当掮客。他还安排自己的弟弟和好友充当“白手套”,代为保管赃款赃物;让妹夫挂靠公司,并帮其承揽园林绿化工程,成为他的“钱袋子”。

家人充当贪腐官员“白手套”案例并不鲜见。

2017年9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因受贿,一审获刑五年。当地媒体报道称,刘毓新曾长期在建设、规划部门工作。他的亲哥哥刘毓成为其充当“白手套”,“一位房地产老板送给刘毓新的房子,全款付清,出面看房子和拿钥匙的都是刘毓成”。

在贪腐案件中出现的“白手套”,老板也是常见的一种。

福建省闽清县纪委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充当“白手套”的通常都是建筑承包、政府采购、城区开发之类的生意人。这些人想方设法与官员接近并取得信任,官员通过他们敛财、理财、“洗黑钱”,而他们则借助权势,通过获取内部消息、修改投资规则来获取更多利益。

2019年1月,赵正永被查。2020年7月,赵正永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其受贿金额高达7.17亿元。陕西省一位企业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赵正永因常年行走在球友圈、老板圈、老乡圈中,被称为“三圈书记”,他酷爱打网球,众多官员和商人为了挤进他的圈子,便苦练球技。安徽籍的海南德璟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姚春雷,不但是赵正永“老乡圈”的人,也是其“老板圈”的人,而且还扮演赵正永的“白手套”。

在赵正永落马后,姚春雷被立案调查。判决书显示,2019年1月,姚春雷在被留置前,曾将一张受贿所得、尚存有25万元的银行卡丢弃。2020年9月23日,姚春雷一审因受贿罪获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2020年11月30日,陕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季建业在南京市市长任上被查,2015年4月,因受贿罪获刑十五年。

中央纪委披露,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就是季建业的“白手套”,他长期帮助季建业保管和打理赃款,季建业1132万元受贿款中,有910万元放在徐东明处代为保管打理,甚至不需要徐东明出具任何手续。

起诉书显示,徐东明在承揽昆山宾馆设备供应项目、开发“龙都”广场房地产项目、竞拍江都市宁通高速公路附近土地等时,季都为其提供帮助。

除了家人、老板,一些案件中,贪腐官员的下属、司机也常充当“白手套”。

据长安街知事披露,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落马后,被披露在担任沈阳市委副书记时,让副市长祁鸣来当“白手套”,帮助自己贿选。祁鸣的“双开”通报也提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帮助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苏宏章拉票贿选。

浙江省湖州市政协原副主席葛伟,曾让他的驾驶员叶丽智充当“白手套”。

2021年2月,葛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叶丽智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获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021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称,葛伟作风霸道,他的驾驶员叶丽智仗势敛财。“这个司机的‘本事’很大。”据办案人员介绍,葛伟受贿的1606万余元中,有1024万余元系其伙同叶丽智共同收受。

葛伟在忏悔书中写道:“叶丽智长期给我开车,我对他非常信任,把公事、私事,都很放心地交他去办理。”

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课题组组长邓联繁教授认为,“白手套”问题既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拉大了贫富差距,也庇护了利益输送,败坏了权力的廉洁性,加剧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污染了政治生态。

犯罪手法越来越隐秘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白手套”的犯罪手法越来越隐秘,日趋专业化、高端化。“影子股东”就是较为典型的一种。

“影子股东”也叫“干股股东”,主要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

2021年3月,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马俊健被“双开”,通报指其违规在化工企业入股当“影子股东”,让亲友充当“白手套”投资借款,默许亲友挂名领取薪酬。

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交易主体(腐败主体)的逻辑关系发生了变化。过去是线性结构(行贿人直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等行贿),现在发展成了网络结构。国家工作人员让自己的代理人出面,开办“影子公司”,外延还有项目公司,他们间接利用这些公司受贿。

“现在已经不能从个体角度看代理人的腐败行为了,代理人已经由个人转向公司化、组织化,并呈现出金字塔结构。在这种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查案时要穿透到核心的权势人物有很大的难度。”他说。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行长孙德顺案就是典型的这类案例。

2020年3月,孙德顺被查。在电视专题片《零容忍》中,曝光了孙德顺案的细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樊祥鹏称,孙德顺有一个特点就是不收现金,他认为收现金太低端了,太简单粗暴了。他利益兑现的方式非常专业化,做了层层掩盖,用特有的金融手段和产品去掩盖。

该片透露,孙德顺安排两名老部下作为代理人,开设了两家投资平台公司。公司的核心业务决策由孙决定。他还设计了结构极为复杂的重重掩体,两家平台公司是他的核心经营团队,是遮蔽在他身前的第一层“影子”;在平台公司之下又设立了十多家项目公司作为第二层“影子”,项目公司和行贿企业还不是直接交易,而是双方各自再成立空壳公司作为第三层“影子”,多层“影子”公司层层嵌套。交易主体本身已经魅影重重,资金往来又伪装成各种貌似合法的金融产品、股权投资协议,用“影子交易”为利益输送再蒙上一层迷雾。

2022年2月22日 ,济南中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孙德顺受贿案。检方指控:孙德顺非法收受财物9.795亿余元。他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毛昭晖表示,近年来,在这类案件中,腐败收益的因果关系,也由显性因果转变为隐性因果。以前是直接给钱办事,现在表现为由他人“代持”,或者现在办事,要求退休后再获得回报等。此外,腐败的利益属性也发生了变化。过去直接让国家工作人员打电话、批条子等。现在更注重利用官员影响力,尤其是官员的“软权力”。

刑辩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刑事部负责人刘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涉及“白手套”类型的职务犯罪以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目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办案人员查办此案时,往往费时耗力,却仍难以找到证据。很多此类案件的曝光,都是因“白手套”和国家工作人员“友情破裂”后,内部举报才案发。

“白手套”的隐秘性,对办案人员也带来新的考验。福建省南平市纪委一位干部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尤其是丰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知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往报道中,有媒体将扮演国家工作人员“代理人”的人,称为“白手套”。对此,不少受访者认为,将二者画等号不够准确。

刘录表示,在这类腐败案件中,“代理人”多数扮演的只是黄牛或中介的角色。“代理人”通常是指在受贿人与行贿人的中间人,他们可能涉嫌介绍贿赂罪或者受贿罪共犯。

毛昭晖表示,把充当权势人员 “代理人” 的人,与“白手套”画等号不够准确。“白手套”一般是指披着“合法”外衣,实质上受托为他人从事违法非法事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而“代理人”则专指为腐败活动充当“白手套”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但“代理人”更强调受托活动的自主性,以及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所以单纯把“代理人”腐败当成“白手套”,把复杂现象简单化了。

整治需“三管齐下”

刘录称,“白手套”的案件,主要涉及受贿罪。受贿罪一般要求存在钱权交易,主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上收取财物,一般还要有实际交付,这种性质的受贿罪相对容易认定。但此类案件中,很多属于“承诺性质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先给“白手套”提供权力帮助,然后约定在某一个时间段获得好处;还有的是合伙成立公司,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股份由其亲属等代持,代持者也并无出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其工程承包、采购等帮助,“因关系错综复杂,隐蔽性强,深挖细查的难度也很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称,有的“白手套”从事的不是真实的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拼缝”,如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承揽工程后直接转包,按比例收取“介绍费”;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供应商销售产品,获取“咨询服务费”等。“白手套”获利后,将部分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共享。此类案件中,“白手套”实施的行为在本质上只是一种转请托,真正的请托人是支付“费用”的人员,“白手套”的作用在于给权钱交易设置“中间环节”,制造一层隔离“防火墙”以规避调查。上述操作中,国家工作人员与“白手套”对这种模式心知肚明,符合共同犯罪特征,应认定为共同受贿,并将“白手套”全部获利认定为受贿数额。

刘录表示,这类案件还有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老板有私交,出于一种所谓的“哥们儿友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给予帮助,但并未收取财物,无权钱交易的特征,属于单纯的权力帮助型,不好认定受贿罪,但这种情形可能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滥用职权罪等。

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针对“白手套”类型的职务犯罪特点,应该三管齐下(即立法改革、大数据监测、专项巡视巡察)来整治。

首先,要加快立法改革步伐。《监察法》增加了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两个新罪名。过去谈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都只是学理概念。现在,《监察法》将其与贪污贿赂等做了并列安排,说明在《监察法》立法初衷里,就力图把一些现行的新型腐败纳入其中。但在后来出台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把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这两个概念进一步具体化。他认为,这是一个遗憾。

“今后,应出台司法解释,将其进一步明确,并将二十大报告中提到的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纳入到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罪名之下。”他建议。

毛昭晖认为,还应该建立基于大数据视角的廉政风险防控预警体系。通过大数据的逻辑性、关联性,把企业的现金流监测出来,这有利于挖掘出一些“影子公司”,进而查出国家工作人员背后的“白手套”。

此外,毛昭晖强调,还应加强巡视巡察力度。涉及“白手套”类型的职务犯罪,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现在很多国家工作人员依托“影子”银行、证券、表外业务等金融产品创新非法获利,加快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专项巡视巡察力度,能有效抑制此类腐败行为的蔓延。

二十大报告中提到,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决不姑息。

毛昭晖表示,贪腐官员和“白手套”之间的关系,也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可以把权势团体理解为,隐藏在层层防火墙后的委托人。应该加大立法、巡视等力度,查处这类权势团体。

发于2022.12.12总第1072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隐秘的“白手套”腐败

记者:周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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