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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成年人轮流殴打17岁女孩被拘14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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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山西晋中,灵石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灵石县公安局翠峰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12月11日21时55分,灵石县公安局翠峰派出所接刘某某报案称其被人殴打。接报后,公安机关高度重

正文摘要:

12月15日,山西晋中,灵石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灵石县公安局翠峰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12月11日21时55分,灵石县公安局翠峰派出所接刘某某报案称其被人殴打。接报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前往开展调查。该四人行为均涉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灵石县公安局于12月13日依法对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对马某某依法行政拘留14日的决定,并责令监护人对该四人严加管教。4未成年人轮流殴打17岁女孩被拘14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12月15日,山西晋中,灵石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灵石县公安局翠峰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12月11日21时55分,灵石县公安局翠峰派出所接刘某某(17周岁,无业)报案称其被人殴打。接报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前往开展调查。

经查,12月1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某(15周岁,初中毕业,无业)因琐事,伙同违法行为人马某某(15周岁,无业)、田某某(14周岁,辍学)、王某某(14周岁)在灵石县翠峰路受害人刘某某寄宿地轮番对该刘抽打耳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四人行为均涉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灵石县公安局于12月13日依法对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对马某某依法行政拘留14日的决定,并责令监护人对该四人严加管教。

来源:灵石公安、时间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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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欺凌案件,被告人范某、张某、魏某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被判处四年又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范某、魏某与被害人孙某系西安市灞桥区某职业学校的同班同学,均系未成年人。2021年10月9日至11月3日期间,张某、范某、魏某伙同同班其他六名同学(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以孙某在背后说其坏话、给老师打小报告为由,先后六次将孙某叫至学校寝室、教学楼女厕所内,对孙某采取掌掴、踩踏、逼迫下跪,要求被害人捏肩捶背、讲故事哄睡等方式殴打、凌辱。其中,在2021年10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张某、范某等人在学校寝室对被害人孙某实施殴打以后,又对孙某实施猥亵,并录制视频在宿舍微信群内传播。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张某、魏某与同伙多次随意殴打未成年被害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范某、张某以暴力手段聚众猥亵未成年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教学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惟考虑三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对三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范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中其他六名涉案学生,公安机关已责令其家长带回严加管教。

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案件涉及人员多、时间长、情节恶劣,且受网络传播的影响,整个事件在校园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伤。案件发生后,涉案人员及其家庭均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承办法官在处理本案时坚持寓教于审,秉承从轻但不放纵的办案理念,在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处罚,同时也考虑其犯罪行为的恶劣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不予适用缓刑,不仅给予未成年被害人以公正,亦对未成年被告人以警醒。

青少年遇到欺凌时,不要选择沉默、独自忍受或者以暴制暴,要积极寻求老师、父母及亲友的帮助,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面对校园霸凌,家庭、学校、社会都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不仅要有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更要以切实有力的行动,关心、关注、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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