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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原法官谈涉疫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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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种昂 “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

正文摘要: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种昂 “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2022年12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黄应生撰文呼吁。此后,全国多地均有因为违反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规定,而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司法追责的案例出现。最高法院原法官谈涉疫情案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得了新冠肺炎,没钱还债咋办?法官:可合理减免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12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吴舒远通讯员集法)被执行人得了新冠肺炎,家庭困难,没钱还债怎么办?近日,集美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执行案件。最终,执行人员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协调,落实善意执行,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不久前,申请执行人某小额贷款公司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生效公证文书,要求蓝先生和聂女士夫妻两人偿还欠款23911.4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让聂女士经营的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集美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微信钱包账户。

随后,被执行人聂女士联系上了法院,并告诉执行人员其丈夫蓝先生是新冠肺炎患者,虽然国家承担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但有些进口药并不在医保范围,再加上自己父母长期需要住院,家庭的经济负担极大。

聂女士还说,他们并非恶意拖欠贷款,在其蓝先生患病前,他们每期贷款都是按期足额偿还的。目前房子卖掉了,服饰公司也没办法再继续经营了,希望能够和小额贷款公司达成和解。

执行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告知其蓝先生一家的特殊情况,另一方面向其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

小额贷款公司在通过公司会议合议后,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通过长期和解的方式,被执行人可以分期偿还债务;二是被执行人一次性还款,减免所有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律师费。

近日,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最终和解协议,蓝先生夫妻凑齐了15133.68元并于当日全部履行完毕,小额贷款公司放弃其余全部债权。

法官说法

涉疫情执行案件合理减免加倍利息

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八条规定明确了“合理减免被执行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其无法及时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支持;被执行人申请减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的,不予支持,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的除外”。

法官还说,法院执行具有强制性,但从来都不乏善意。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给不少企业、群众带来了诸多困难,对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案件,法院坚持“一案一策”工作思路,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为立足点,从而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被执行人债务负担减轻的双赢。

最高法院原法官呼吁:应调整涉疫情案件处理思路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种昂 “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2022年12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黄应生撰文呼吁。

2022年12月18日,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黄应生还表示,对于部分已经生效的判决,如2021年11月当新冠肺炎病毒演变为奥密克戎(Omicron)病毒之后,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错。

2020年2月即有涉疫情管控判例出现

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开始爆发,中国施行了较为严格的管控措施。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此后,全国多地均有因为违反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规定,而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司法追责的案例出现。

经济观察网记者检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案例发现,2020年以来,此类判决案例共有80件左右。

最早的案例之一是2020年2月的尹金海案。

1970年6月出生的尹金海是湖北咸宁嘉鱼县人,个体司机。

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

1月23日当天,从上午10时至晚8时许,尹金海“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小汽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同年2月4日,被告人尹金海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当年2月7日,与尹金海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同年2月5日,尹金海被监视居住。2月12日,检察院指控他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尹金海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刑法》规定,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天之后,即2020年2月14日,嘉鱼县法院判决,尹金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以来 公布判例已大幅度减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80余件判决案例亦显示,从时间分布上看,2020年判决的案例最多,占到8成以上,且涉案人大多有武汉旅居史。2021年,有大约9件判例;而2022年迄今,只公布了4例。

公布的最新案例发生在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2022年9月26日,江孜县检察院指控:

2022年8月17日18时许,朗加与其妻子,以及刚刚出生的女婴从日喀则市返回江孜县农村老家,由乡卫生院1位医生以及2位村医把他们送到了家中,要求他严格履行7天居家隔离,并让三人单独居住。

同年8月18日,朗加“明知自己被防疫人员要求居家隔离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浇灌农田”,并与同村的几个朋友在田间饮酒。

8月19日,朗加的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并造成两位密切接触人员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被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此外,还造成另外28人被隔离。

检察院建议判处郎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2年9月30日,江孜县法院采纳了这一量刑建议,判决郎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今年11月至12月初 各地仍有涉疫警情通报

除这些已经被法院判决的案例,2022年11月至12月初,四川、湖南、山西等地警方仍有不少涉疫情防控的警方通报。

2022年11月19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通报:此前一日,该局接锦江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马某辉(男,25岁,11月17日核酸检测呈阳性)、马某丹(女,19岁,11月17日核酸检测呈阳性)、马某(男,19岁,11月17日核酸检测呈阳性)、金某(男,23岁,11月17日核酸检测呈阳性)4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线索的移交函。

现查明:“马某辉一行4人于11月15日从青海省西宁市自驾出发,11月16日16时许在成绵高速收费站接受入川核酸检测后进入成都。抵蓉后,马某辉一行4人未按要求向社区报备,未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入川后首次核酸结果未出前,擅自前往商场、餐馆、KTV等空间密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造成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马某辉、马某丹、马某、金某4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上述人员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2年12月1日,山西吕梁市方山县警方通报,当日方山警方立案侦查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

“2022年11月23日11时左右,薛某波从河北廊坊广阳区、次安区等地途经青银高速,在我县(即,方山县)大武高速口入境,下高速后,未按照我县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执行第一落点核酸检测,未戴口罩下车与人交谈,未落实居家隔离、向社区报备等管控措施,返吕后未主动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出入我县及周边相关区域的饭店、KTV等人员密集场所,至11月29日被确诊为阳性病例,造成我县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2022年12月1日,湖南“红网”发布消息:“(2022年)11月26日,娄底市在常规核酸检查中,筛查出2例新冠肺炎阳性。经查,确诊病例付某某(男,55岁)和王某某(女,55岁)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两人)未向社区报备,且出入多个公共场所均未按规定佩戴口罩,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付某某和王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12月3日,湖南张家界桑植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22年11月21日,人潮溪镇西莲村居民柴某某乘车从高风险地区返回家中,25日,其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柴某某未按疫情防控要求报备行程,也未落实居家隔离措施,造成李某某等四人被确诊为阳性感染者。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措施。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柴某某立案调查。”

黄应生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十条”,这标志着中国的防疫政策已经调整。因此,他建议,公检法等机关在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上也应当随之调整,“有些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有些已经生效的判决,如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按理也应当纠错。”

“有地方法院的法官向我反馈,其所在区域的检察院有两起涉疫情案件本拟起诉至法院,目前已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现在决定撤销刑事案件,只作行政违法处理。这无疑是一个好的趋势。”黄应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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