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先锋网报道 傅博同志任省委副秘书长,免去其省委办公厅副主任职务;免去周杰同志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职务;张启明同志任省政协研究室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查振友同志任省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
正文摘要:
据安徽先锋网报道 傅博同志任省委副秘书长,免去其省委办公厅副主任职务;免去周杰同志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职务;张启明同志任省政协研究室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查振友同志任省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罗云峰同志任合肥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侯化同志任亳州市委常委,免去其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袁亮同志任安徽理工大学校长;王绍武同志任安徽工程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免去其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职务;方成武同志任安徽中医药大学督导员,免去其亳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张波同志挂职任黄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军任安徽蚌埠市长候选人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窃取支付宝账户财产应构成盗窃罪
马军 姚晓滨
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高,电子商务随之快速发展,网上消费需求也呈现出几何式增长的趋势,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网上银行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在人们消费越来越便捷、高效的同时,支付的安全性问题也层出不穷。近几年来,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网上银行账户财产的犯罪逐年增长,学术界关于这类案件定性问题争议颇多,争议焦点集中在是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上。
对此,笔者认为: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网上银行账户财产的犯罪应构成盗窃罪。以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为例,可以充分说明此类犯罪为何构成盗窃罪。首先,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与相应银行签约后,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最终实现资金的网上转移、支付结算。
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该规定明确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而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包括支付宝在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因此可以认为,支付宝的开发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支付宝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而支付宝能否成为被诈骗对象呢?这个问题类似于ATM机、计算机等智能机器能否成为被骗对象。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看法不一。日本、德国刑法中均规定了使用计算机诈骗罪,我国刑法对此无类似规定,但我国刑法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并没有对诈骗对象是人还是机器作出进一步的区分。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此种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其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能是对自然人使用,因此,在自动取款机上‘冒用’,或者在电话银行‘冒用’的,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而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也有学者曾指出:“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冒用他人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上获取金钱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而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也有法官以在ATM机上使用拾得信用卡提取数额较大的现金应该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笔者认为,既然目前立法、司法解释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定性已经明确,应当以该解释为准;但不能想当然地推定所有机器均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对象。笔者认为,诈骗犯罪的对象不应包括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从技术层面来看,完成相应的转账、消费等服务功能只需要输入账号、密码或者手机验证码等即可完成,程序本身无法识别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输入指令,也不可能陷入所谓的“错误性认识”。正是由于支付宝的技术性程序不可能像人脑那样本身智能,根本谈不上被欺骗,因此可以推定程序背后的支付宝公司也同样无法被欺骗。
其次,窃取支付宝账户的行为不同于三角诈骗。何为三角诈骗?诈骗罪在通常情况下有行为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产生错误认识,并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受骗人和被害人是同一人;而三角诈骗中的受骗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个人。三角诈骗的主体包括行为人、被害人和受骗人。三角诈骗的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可以处分被害人的财产。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肯定支付宝公司不会被欺骗,当然也不会成为受骗人,因此无论支付宝公司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其都不能成为受骗的对象,也不能成立三角诈骗。
再次,行为人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后转移资金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盗窃。由于支付宝本身不是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信用卡,因此不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之所以能取得他人支付宝账户下的资金,主要是由于行为人秘密窃取了他人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而不是基于支付宝账号、密码输入后支付宝公司“被欺骗”陷入了“错误认识”。实践中,行为人对于自己秘密窃取他人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认为是盗窃行为;此外,使用他人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登录并转移资金的行为,可视作秘密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的行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网上银行账户财产的犯罪应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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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徽先锋网报道 傅博同志任省委副秘书长,免去其省委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汪春明同志任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免去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李行进同志任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兼),免去其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张万方同志的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兼)职务;
免去周杰同志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职务;
张启明同志任省政协研究室主任、机关党组成员;
夏少权同志任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免去其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委办公厅省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刘飞跃同志的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职务;
钱桂仑同志任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免去其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周榕同志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厅级);
查振友同志任省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陈超英同志任省民政厅巡视员,免去其省民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职务;
项小龙同志任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正厅级);
朱永东同志任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职务;
免去曹剑同志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职务;
时先政同志任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副主任(副局长)〈正厅级〉、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
钱沙泉同志任马鞍山市委副书记;
陈爱军同志任安庆市委副书记;
黄林沐同志任黄山市委副书记;
马军同志任合肥市委委员、常委,免去其滁州市委常委、委员职务;
孟祥国同志任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程彰德同志任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罗云峰同志任合肥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杨伟同志任合肥市委常委;
吴爱国同志任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副厅级);
宋伟同志任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厅级);
免去胡亮同志的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
侯化同志任亳州市委常委,免去其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操隆山同志任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葛建荣同志任滁州市委委员、常委;
夏劲松同志任马鞍山市委委员、常委;
刘家和同志任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厅级);
免去牛传勇同志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
陈先明同志任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立强同志任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董事,免去其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周晞桥同志任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陈玉萍同志任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免去其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
姚立斌同志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项兴初同志任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陈蓓同志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袁亮同志任安徽理工大学校长;
陈其工同志任安徽工程大学督导员,免去其安徽工程大学党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刘宁同志任安徽工程大学党委书记,免去其安徽工程大学校长职务;
王绍武同志任安徽工程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免去其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职务;
许志才同志任滁州学院督导员,免去其滁州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职务;
郑朝贵同志任滁州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试用期一年);
胡恩彪同志任亳州学院党委委员、书记,免去其阜阳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胡家俊同志任黄山学院党委副书记,免去其黄山学院副院长职务;
肖圣龙同志任安徽医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陈昌杰同志任蚌埠医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方成武同志任安徽中医药大学督导员,免去其亳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
周美启同志任亳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申正付同志任皖北卫生职业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李柱梁同志任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免去其滁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
许雪峰同志任滁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李业群同志任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毕明生同志任安庆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赵兵让同志挂职任合肥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挂职时间二年);
李胜辉同志挂职任亳州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吴继承同志挂职任宿州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郭鹏同志挂职任蚌埠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刘劲松同志挂职任阜阳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翟方明同志挂职任淮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贾海峰同志挂职任滁州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周恩龙同志挂职任六安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李舰舶同志挂职任马鞍山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郭丽君同志挂职任芜湖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张宁同志挂职任宣城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鲍次立同志挂职任铜陵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傅金光同志挂职任池州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戴钦公同志挂职任安庆市委委员、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二年);
张波同志挂职任黄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至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