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来,全国多地“走小步不停步”,密集优化新冠疫情防控措施。面对我国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提级管理近三年后,新冠病毒防控是否到了回归乙类时候?第一财经专访了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和
正文摘要:
近日以来,全国多地“走小步不停步”,密集优化新冠疫情防控措施。面对我国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提级管理近三年后,新冠病毒防控是否到了回归乙类时候?第一财经专访了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和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他们均表示,目前,新冠病毒已具备了回归乙类传染病防治的条件。宋华琳认为,疫情防控的策略需要“时移世易”。回归“乙类乙管”,也是进一步优化新冠疫情防控和诊疗方案的前置条件。为何此时回归“乙类乙管” 专家详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新冠病毒会被降低传染病管理级别吗?
记者 | 程大发编辑 | 刘海川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称,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病毒学专家常荣山向界面新闻介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有两类乙类传染病可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一类是已知的三种:SARS、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第二类则是突发的、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如新冠病毒感染。在新冠疫情发生前期,病毒的传染性和致病性较强,死亡率相对较高,且有许多未知性。因此将新冠肺炎提级管理。
近3年过去,中国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主任张文宏曾在相关会议中表示,新冠病毒在自然界规律发展下,逐渐进入稳定期,而且对人类造成的损害也在逐渐降低。与之相伴地,对新冠病毒感染的防控管理方式是否应该回归“乙类乙管”也引发了社会讨论。
香港大学生物医学学院教授、病毒学家金东雁认为,新冠病毒回归“乙类乙管”的条件已逐渐成熟。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原因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到现在新冠病毒本身较原始毒株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改变,其致病性大大降低了;中国疫苗接种率已经相当高,通过疫苗接种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群体免疫力;我们对新冠病毒的传播性、致病性、变异规律、免疫逃逸特性都有了很好的了解。
常荣山则表示,如果考虑降低新冠病毒感染的管理标准,流行病学特征是一个重要因素。 “我个人理解,目前新冠已经不再是‘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那对其进行甲类管理的2个前提条件已经失去了。”常荣山说。
根据常荣山的理解,传染病的甲类管理以强制为主;而乙级管理则以个人主动接受检测为主,强制检测为辅,例如,乙类管理的传染病中,乙肝、肺结核都是靠个人主动检测排查;而对艾滋病,根据《艾滋病检测管理若干规定》,来中国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则必须提交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则是一种强制的防控措施。
常荣山介绍,对传染病进行甲、乙管控的根本区别在于两方面。一是封锁措施,对于甲类管控的传染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实施封城等封锁措施;二是隔离措施。对于甲类管控的传染病,对发生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聂学向界面新闻介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于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对感染者采取隔离措施是医疗机构、疫情防控部门等必须履行的义务。乙级管理则是,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的措施。
“比如医疗机构判断,病人现在处于传染期,可以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隔离措施,防止传控制传播。但如果判断病人不是传染期了,就可以自由行动了,就不能采取到指定场所的措施了。”聂学说,“并且,医疗机构能采取措施的只能是病人,对无症状感染者,因为他不属于病人,所以医疗机构是不能要求无症状感染者来治疗、隔离,或者是居家的。”
聂学介绍,到目前,我国还没有提级再降级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新冠病毒的整个进化、演变全是在人类眼皮子底下发生的,这还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所以没有(先例)可供参考。”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简称“新十条”),宣布跨地区流动不再查核酸、健康码,无症状、轻症可居家,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
常荣山认为,“新十条”算是一种过渡的管理政策,“规定中,属于甲类管理的措施只有‘高风险区’和“集中隔离”这两块了,其他的都是(执行)乙级管理标准的措施。”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介绍,是否解除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需要结合相关研究提供的科学依据,疫苗接种率,各地疫情情况及医疗资源丰富程度等因素综合研判。
常荣山也认为,考虑是否对新冠肺炎降级管理,还需要国内公众跨越对新冠病毒“原因不明”的认知;需要考虑公众的群体免疫力,特别是脆弱人群的基础免疫、加强免疫是否扎实;此外,管理标准调整后社会资源能否合理分配也很重要。
卫生法专家释疑:新冠防控回归“乙类乙管”有哪些条件?
近日以来,全国多地“走小步不停步”,密集优化新冠疫情防控措施。面对我国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提级管理近三年后,新冠病毒防控是否到了回归乙类时候?回归乙类管理之后,哪些防控措施会进一步调整?
第一财经专访了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和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他们均表示,目前,新冠病毒已具备了回归乙类传染病防治的条件。
宋华琳认为,疫情防控的策略需要“时移世易”。随着奥密克戎病毒致病性的减弱、疫苗接种的普及、防控经验的积累,当前,该流行性传染病的风险特性和应对策略已与三年前发生了质的改变。回归“乙类乙管”,也是进一步优化新冠疫情防控和诊疗方案的前置条件。
胡晓翔认为,“从各地临床新观察来看,医疗挤兑大概率不会因为回归乙类防治而出现。相反,当新冠病毒回归乙类管理后,可以将更多的医疗资源释放出来,运用于脆弱人群和重症治疗上。”
措施调整已体现出乙类管理的特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甲类传染病,是指发病率高,治疗延误时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间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流行时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疫区封锁或者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的烈性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是指,“发病率较高,引起高病死率,但传播能力有限,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进行义务性、公众性检查与治疗,对传染源或者对传播环节进行系统控制等社会性控制工程的传染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当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宋华琳认为,在疫情发生之初,由于对病毒本身研究有限,疫苗、药物以及公共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力量储备不足,故而,对于判断为乙类传染病的新冠病毒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管理方式,旨在争取时间,这是过渡性措施。
“任何一种传染病,都不可能是零风险的。”宋华琳称,任何预防手段都不可能将所有负面的传染病危害因素完全排除。就当前新冠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来看,乙类防控已经足以将疫情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传染病防治法》在总则中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目前,国际和国内监测数据均证实,奥密克戎变异株及其进化分支的致病力和毒力相比原始株和德尔塔等变异株明显减弱。”胡晓翔称。
在广州,以广州新冠定点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收治的病例来看,自10月22日以来,医院共收治了5000多个病例,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有500多例。其中,诊断为重症的为两例。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邀请呼吸危重症专家、北京市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童朝晖5日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称,这段时间我们从国内各个省市的报道来看,无症状加轻型在90%以上,普通型的都不多,重型、危重型的比例更少。我最近也是在北京的一线,到定点医院查房会诊,真正因为新冠肺炎导致需要住院、插管上呼吸机的就三四例。
胡晓翔认为,前三年的提级管理是必要且有效的,三年的高强度措施正是为了今天的转折,即进一步优化的考虑。换言之,今天考虑进一步优化,非但不是对前三年的否定,恰恰是肯定和延伸。
对于回归乙类防控可行性的另一个原因,两位专家均认为,从近期多地探索和基层实践取得的防控效果中得以彰显。
12月以来,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对密接者和确诊者的判定和管理做出优化,比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密接和阳性人群居家隔离等,这些调整已体现出乙类管理的特征。
宋华琳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乙类传染病病人而言,只需要“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即可,至于具体采取怎样的措施,更多需交由专业部门基于知识的判断,很多时候还需要专业人士在个案中进行裁量。
有助于医疗机构进一步回归正常医疗服务
新冠病毒全人群易感,老年人又是其中最脆弱的群体,感染后发展为重症和死亡的风险显著高于年轻人群。
当前,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加强针接种率刚达40%,每10万人口的重症医疗床位仅不到4张。如果回归乙类管理,原先较严格的行政强制措施将会减少,是否会短期内造成较大规模老年人感染并导致医疗资源挤兑的风险呢?
胡晓翔认为,首先,面对无症状感染者居多、轻症为主、低重症低死亡率的自限性疾病,一般不会发生所谓的放开后的医疗资源挤兑;其次,乙类乙管可以“好钢用在刀刃上”,让更多的医疗力量放在危重症的救治上,并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医疗资源,避免各类疾病救治的顾此失彼。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条规定,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第36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宋华琳援引上述法条称,面对医疗资源,尤其是重症救治资源稀缺的客观现实,应平等对待新冠肺炎患者与其他疾病患者,保证其他疾病患者特别是危重疾病患者的就医权利。与此同时,对于很多新冠高龄感染者,本身也面临基础性疾病救治的需求。“所以,‘乙类乙管’有助于医疗机构进一步回归和保障正常医疗服务。”
宋华琳表示,适时将新冠肺炎调整为“乙类乙管”后,未来疫情防控将更加彰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经济性原则,政府力量和社会资源将更多用于将脆弱人群保护得更好上。基于此,也对强化社区自治,做好个人健康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