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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乙类乙管”风险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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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0时至15时,北京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2126例。在当日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428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和建介绍,当前北京市疫情发展仍处于较快时期。

正文摘要:

11月29日0时至15时,北京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2126例。在当日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428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和建介绍,当前北京市疫情发展仍处于较快时期。徐和建说,北京当前正面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最复杂最严峻的防控形势,需要各方资源充分统筹协调、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抗疫。针对新冠疫情防控,我国和北京市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和规定?在疫情防控中适时、适当采取隔离、封控、停业停学等防疫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专家解答“乙类乙管”风险如何防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阳了”以后,工资应该怎么发?

文/杨宏伟

在佛山一家信息服务公司上班的王先生身体不适,一度发烧到39.5摄氏度,但没有抗原试剂盒无法自测。当他向小组经理申请病假时却被告知,需要到公司现场测温39度以上才能请假。

“新十条”发布以来,居家隔离的阳性人员大增,因此引发的劳务纠纷也随之增加。

职工居家隔离期间,工资应该怎么算?公司可否要求“阳性”职工休病假?企业按病假工资来支付劳动报酬,做法是否符合规定?针对这些劳动关系纠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回答了中新社国是直通车的提问。

问:工作期间“阳了”,算工伤吗?

答: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无论是在工作期间的办公室、出差当中、会见客户等情形下感染新冠病毒,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职工居家隔离期间,工资应该怎么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阳”了,居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正常支付其工资待遇。与出勤相关的餐补、车补等可不支付。

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的规定也略有不同。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在劳动者居家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专职司机、餐厅服务员等,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解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的,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或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复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且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复工时间较长且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隔离结束仍需停工治疗的工资发放,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但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不过最近国家对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作出了较大幅度调整,随着防控政策的调整,职工因为感染新冠肺炎而居家期间,其工资发放政策也将有所调整。相信相关主管部门会在近期对此情况作出新的解答。

问:公司可否要求“阳性”职工休病假?发现“阳了”,应该请什么假?

答:目前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劳动关系政策明确提出不能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因为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开展的居家隔离。

目前国家联防联控机制对新冠肺炎的定义还是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这个定性没有改变。因此,员工“阳了”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的居家隔离,企业必须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且不能够在此期间解除这些感染者的劳动关系。

随着国家疫情防控政策的变化,新冠肺炎可能将逐步被按照乙类乙管,甚至丙类传染病对待。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因患新冠肺炎请假,则应按病假处理,并按照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问:用工单位标注“阳过优先”,是否存在就业歧视?

答:“阳过优先”也属于就业歧视。根据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

当下,一些用人单位将“阳过优先”写入招聘条件,对“阴性”求职者设置了差异化录用条件,涉嫌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如遭受到相关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常莎认为,随着全国范围防疫政策放开,未来企业将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因病减员严重,使企业正常运营受到影响。企业需提前做好员工防疫管理预案,平稳度过疫情防控政策调整的过渡期,稳定员工在岗率。

对此,常莎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充分利用政府扶助政策,帮助企业转化危机;二是灵活调整用工模式、休息休假及工时调整;三是针对内部疫情防控管理,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员工就餐办公、外来物流配送、相关方人员等环节,减少非必要人员流动,各类会议尽量采取线上形式,针对外部进入公司的人员要精准对接。

来自:国是直通车

编辑:陈昊星

责编:魏晞

专家:新冠疫情“乙类甲管”,防控有法可依

11月29日0时至15时,北京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2126例。在当日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428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和建介绍,当前北京市疫情发展仍处于较快时期。

徐和建说,北京当前正面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最复杂最严峻的防控形势,需要各方资源充分统筹协调、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抗疫。

针对新冠疫情防控,我国和北京市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和规定?应该如何理解以法治思维指导疫情防控?在疫情防控中适时、适当采取隔离、封控、停业停学等防疫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11月29日,新京报记者对话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对以上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郑雪倩正在接受采访。新京报记者 彭镜陶 摄

新冠肺炎“乙类甲管”,相关法律较为完善

新京报:针对新冠疫情防控,国家和北京市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和规定?

郑雪倩:在抗击新冠病毒疫情过程中,我国主要遵循的是两部国家层面的法律,分别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有国务院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从198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2004年、2013年分别修改,现在全国人大还在进行修改,这部法律重点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除此之外,北京市还实施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一法规。《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根据国家的《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来制定的,2020年的9月份开始实施,其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更强。

2020年武汉疫情之后,全国人大也启动了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评估和修改。我也曾承担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托的《传染病防治法》评估课题工作。我们在评估报告中也提出了强化预防前移的预警机制和分类分级应急防控新措施,同时强调了依法防控、依法行政、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等较成熟的补充性建议,这也是法治建设不断的探索完善的发展规律。所以,我觉得新冠疫情防控是有法可依的,目前国家还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以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的相关法律更为完善的。

新京报: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以法治思维指导疫情防控?

郑雪倩:此次新冠疫情的分类定性是乙类传染病,但防控的等级按甲级传染病风险防控,这都是遵循《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的。应急防控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如分类分级隔离、救治、检验、追踪、流调和保障等不仅有预案,都有非常细化的防控措施和方案。

传染病疫情防控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工作,依法抗疫就是要用法治思维去指导、做好抗疫,防控工作,依法抗疫就是要用法治思维去评估、研判、指导和施策,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调整不断改进,既要守住防控红线,又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要严格执法,科学防控,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隔离、封控、停课、停业、限制人群的聚集活动等等,而不是随意而为。要及时沟通信息,依法保障畅通投诉反馈通道,保障紧急救治通道、疏散安全通道,保障抗疫行动始终在法律轨道上健康安全有效运行。

新京报:为什么新冠肺炎需要“提级管理”?有何法律依据?

郑雪倩:2020年初,新冠肺炎在武汉开始肆虐,然后在全球蔓延,危害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在党中央、国务院指挥下,我们采取防控措施,医务人员逆行前往救治,全国人民支援协助,取得了抗疫胜利。

当时公共卫生专家判断,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应该按照甲类防控,如果无法快速有效地控制疫情,后果很严重。经国务院批准后,新冠肺炎开始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控。这个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明确四方责任,坚持依法抗疫

新京报:从卫生法学专家角度,你认为在疫情防控中适时、适当采取隔离、封控、停业停学等防疫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

郑雪倩:我是医疗卫生法律工作者,在这次疫情初始,我也有幸成为全国新冠肺炎防控专家组两个法律专家之一,为疫情防控提出过相关的建议。我国各级别等法律规定,都明确提出了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其中《传染病防治法》第39、41,42条,《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1条都规定了,应当采取隔离、封控、停工、停课等措施,控制疫情。

此次疫情的紧急性、复杂性、反复多变性交织难控的发展情势下,到目前为止,应对新冠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最原始的物理隔离法。隔断传染源,方能有效防控,不会造成扩散,个人的隔离也是为社会大众做出贡献。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我们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相结合,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工作要求因势优化完善防控措施,坚持既定的防控策略和方针,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这是对我们社会大众生命安全负责的首要目标。

新京报:谈谈你对《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四方责任”的认识和看法,街乡、村居、物业等各方在疫情防控中应承担哪些法定职责?个人应依法履行哪些义务?

郑雪倩:《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第二章第二节中规定了四方责任。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适时做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居委会委员、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协助和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自身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我认为政府要研判疫情发展趋势,把握好施策节奏,落实下去管控责任,坚持信息公开、及时沟通,依法保障畅通投诉反馈通道,保障紧急救治通道、疏散安全通道,依法治理和打击违法行为。

各级执行部门,特别是基层执行落实单位,要做到信息上通下达,依法执行,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不断调整不断改进。既要守住防控红线,又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要严格执法,科学防控,要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权益。要严格遵循分类分级防控标准,依法核检,依法隔离、依法防控、依法解控。

作为中国公民,我们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配合防控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底线,不能突破。在外部世界已经开放的情势下,防输入、防扩散的难度可想而知,虽然我们暂时度过了最危险的致命重危期,但是否真的可以躺平、放开、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依然难以定论,现在需要公民密切与政府、街道、居委会配合,大家团结一心,踔厉前行。

新京报记者 彭镜陶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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