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0岁的赵某因感情纠纷向解放区人民法院起诉丈夫陈某。婚内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面对被告人陈某婚后的重大过错,法官将如何判决《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
40岁的赵女士和她的丈夫陈先生都是医生。他们是大学同学,自由恋爱。毕业后,考虑到生活、工作等因素,他们来到焦作,赵女士所在的城市,于2007年5月21日结婚登记。
起初,他们的婚姻生活是甜蜜的。尽管医院工作辛苦,但他们坚持克服困难,并于2011年生下大女儿。
2015年,两人决定在北京的一家医院工作,为家庭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
2018年,由于大女儿上学,赵女士选择回到焦作工作,而陈先生继续留在北京工作。在此期间,陈先生每周都会去两地看望女儿和父母。
直到2020年,小女儿出生后,赵女士发现这对夫妇的感情发生了变化,并继续恶化。她觉得丈夫的气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她对家庭漠不关心,他们经常吵架。她也患有抑郁症。体检后,她被诊断为癌症。术后病情得到控制,但仍需长期服药巩固治疗。
2020年5月,陈先生回家后,赵女士无意中发现自己多次不明转账给第三方,累计转账27万元。不仅如此,转账资金的备注还写着“爱你媳妇”“1314”“520”等字。双方的分歧进一步加剧,情绪完全破裂。
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等问题,赵女士也试图沟通,但陈先生总是回避,沟通失败。
作为最后手段,赵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离婚;两个女儿由赵女士抚养。陈先生向赵女士支付了每人每月5000元的儿童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陈先生向赵女士支付了50万元的经济补偿和50万元的离婚过错损失。
陈先生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她性格坚强,控制欲强。多年来,我一直生活在她和她的岳父以及她岳母的高压和控制之下。只要我们不按照她说的去做,我们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争吵。我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因此,他觉得他们之间的关系确实破裂了,没有和解的可能,并同意离婚。但他希望抚养两个女儿,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此外,他觉得自己每个月都把大部分钱交给赵女士,不应该再支付经济补偿。他也没有“与别人同居”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支付过错损失赔偿。
最后,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允许赵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已婚妇女由赵女士直接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1700元的赡养费,直到他的两个女儿年满18岁;以陈先生的名义登记的财产属于赵女士;陈先生支付赵女士夫妇共同财产分割价款139.6万元以上,赵女士损失赔偿金5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结合赵女士和陈先生在法庭上解释和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他们的感情已经破裂,符合离婚许可的情况,法院予以支持。赵女士,陈先生的长女已经确定她愿意和母亲赵女士住在一起,而第二个女儿还年轻。更适合母亲直接抚养两个孩子。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5)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法院发现的情况和陈先生的证据,不能证实赵女士在夫妻关系中有过错。相比之下,陈先生没有合理解释第三方之间的转账行为和备注信息。它经常出现在备注信息的内容和转账中“520”“1314”从这个角度来看,陈先生的行为足以引起原告对其与第三方关系的合理怀疑,因此他在婚姻关系的存在中有严重的过错,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其它重大过错”。所以,再加上陈先生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其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金额为5万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根据对子女、妇女的保护和陈先生的过错,法院根据赵女士的70%和陈先生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30%的分割。
“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更侧重于保护无过错方。比如第1091条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的条款,弥补了举证难、婚外恋认证难的问题。”该法官说,“与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竞争相比,婚内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如何帮助和陪伴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父母双方都应该关注的问题。父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和沟通,以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影响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