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2023年1月将至,一批重要新规即将正式落地实施,涉及校园安全、医疗、自建房、消防等领域,一起来了解一下。日前,《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
正文摘要:
安徽财经网讯:2023年1月将至,一批重要新规即将正式落地实施,涉及校园安全、医疗、自建房、消防等领域,一起来了解一下。日前,《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其中,《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1月新规来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来源:【安徽财经网】
安徽财经网讯:2023年1月将至,一批重要新规即将正式落地实施,涉及校园安全、医疗、自建房、消防等领域,一起来了解一下。
校园工程质量要终身负责 安徽立法保障校园安全
日前,《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条例》对学校建设规划、选址以及学校建筑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学校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学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校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条例》明确在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学生安全区域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在学生安全区域内,依法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警务站或者警务联络室,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落实高峰勤务机制,及时疏导校园周边道路交通。
《条例》要求,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部门的监控或者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按照规定落实校长、老师、家长代表陪餐制。
针对校园欺凌问题,《条例》明确,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安徽将推动构建长三角土壤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日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4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章节对应,主要规定了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增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将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延伸到基层,提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规划设立区域污染土壤处理场所,集中处理全省不能原址修复的污染土壤。《办法》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及责任承担进行了细化,强化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规范了资金保障机制、约谈等保障和监督措施。
地域上的相邻决定了污染防治协同协作工作的必要性。《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与长三角地区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通过构建长三角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动长三角地区在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合作,有利于提高土壤污染联防联治水平。
安徽立法规范自建房安全管理
今年以来,安徽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构建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自建房屋安全责任,并对禁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委托检测鉴定情形、相应处置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自建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进行改建、扩建、移位,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其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下需要继续使用,作为自建房屋检测鉴定主体——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自建房屋检测鉴定费用承担主体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但对于特殊困难家庭,立法中设定了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建立自建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对于危险房屋需立即处理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人员。
安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将更方便
日前,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对我省参保居民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定。新政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2025年底前,我省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住院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
统一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执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 参保地的医保政策”。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同时享受医保待遇,已办理转诊的医保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的医保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通知执行后,将改变原来不能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住院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视为有效备案,可以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时,若暂时无法提供备案材料,允许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备案;对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医疗费用,经参保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个人承诺书后,也能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统一全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让群众异地就医更省事、更便捷。
合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
日前,新修订的《合肥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充分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共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总计五十七条。
对于出租房屋、施工现场、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隐患集中的区域,《条例》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寄宿制的学校等有夜间住宿和经营的场所或单位,还要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夜间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预防火灾方面,《条例》针对液化石油气使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增设相应条款,制约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规定存储或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地下空间内使用或者存储液化石油气,违规且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将分别面临最高10万元和1000的罚款。
此外,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其他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记者 徐越蔷)
本文来自【安徽财经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