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吻器官是一般人所说的\”口交\”,是自慰的一种变态,是\”腰部以下\”抚爱的一种,是完全正常的一种性行为,决不是什么\”性变态\”。
不过,在很久以前,确有人把它当作一种\”性变态\”,美国精神病专家克拉夫特伊平于1886年在他所著的《性精神疗法》一书中描述一个\”凭一时冲动以亲吻性器官的方式\”侮辱妻子的男人。
他提出这样的批判:\”爱好这种可怕的性行为的男人,好多都是因性交过度而得了阳痿症的人,他们已经无法进行正常的性交。\”由于他所研究的人大部分是杀人犯,强奸犯,非礼儿童犯和性虐待狂,所以他忽略了正常人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事情。
美国许多州的法律上,曾认为口交是一种变态。典型的法律条文是:\”以一个人的嘴跟另一个人的性器官相交的任何人,得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红皮书女性性行为调查报告》的作者社会心理学家卡洛克.塔瑞斯博士说:\”如果认真执行这条法律,在监狱里的美国人一定比监狱外的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