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在结婚前后会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子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北京的秦先生可就不一样了,他在婚姻存续期间,拿出450多万元买了一套房子,为了避免妻子发现他将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姐姐名下。在几年后秦先生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妻子陈女士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发现秦先生曾经多次向其姐姐转账汇款,在查询了秦先生的微信聊天纪录后发现了丈夫瞒着自己买房的事情。
随后陈女士找姐姐秦女士协商归还房子,但秦女士表示,秦先生在购买房子时特意交代,买的房子是给儿子秦某的,并且不希望陈女士知道,她说等到侄子成年以后,会主动归还。陈女士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令秦女士将购房款450多万返还给秦先生的合法继承人。秦女士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购买的房产若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归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拥有,本案件中的秦先生委托姐姐买房,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秦先生已去世,陈女士和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就被继承人的债权等相关事项行使权利。